案例五 執行和解 助高新技術企業重現生機


【資料圖】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連云港某公司與被執行人某公司、馬某等5名被執行人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由灌南法院立案執行,涉案標的額已逾1億元,雙方矛盾焦灼。案件執行過程中,5位被執行人均未主動履行。本案中,申請人為國有公司,負有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任。被執行公司為從事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領域內技術研發的關聯方企業,總注冊資本高達3億元。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企業的廠房、土地、機器設備等生產材料,但是允許涉案企業繼續生產經營,并且查封了被執行人馬某所有的不動產。執行法院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通過積極有效溝通,既保證國有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又保障市場前景較好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促成雙方達成分期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至2022年12月,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總履行金額達1.2億余元。

【典型意義】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灌南法院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應用,加強“活封”“活扣”和信用警示提醒、信用修復服務,努力減少執行查控措施和信用懲戒措施對企業被執行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并且以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長效機制與幫助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渡過難關,穩就業、促增長的平衡為立足點,兼顧多方利益,多次組織溝通,采取債務履行展期以及分期的執行方案,努力實現執行效率與執行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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