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造成較大及一般環境問題 責任人實行終身問責

造成較大及一般環境問題 責任人實行終身問責

《岳陽市較大及一般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出臺

岳陽晚報訊(記者 陳墾)如何讓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落到實處?昨日,記者從市生態環境局獲悉,日前,《岳陽市較大及一般環境問題(事件)責任追究辦法》(簡稱《辦法》)出臺?!掇k法》明確,對因失職瀆職造成較大及一般環境問題(事件)的責任人實行終身問責,對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嚴重失職瀆職、違法行政的責任人,不論其是否調離原單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一律嚴格問責。

《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以及上述單位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上述單位由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組織人事部門任命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

較大環境問題(事件)問責情形包括: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相應功能區要求且持續惡化的(按國家規范監測,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的大氣、水、土壤三大類環境質量監測指標中的一項下降情節嚴重,或者一項連續2年下降);發生較大及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的;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失職瀆職,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對已經發生的環境敏感問題不重視的;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或者突破生態保護紅線、超出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而盲目決策,造成較重后果的;發生環境敏感問題,處置不力,導致問題惡化的;國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生態環境保護任務未完成的,或者發生其他比較嚴重環境違法事件,導致國家或省對我市實行全市域區域限批、局部限批或者行業限批,影響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不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環境保護重大工作部署,情節較嚴重的;其他需要追責的情形。

《辦法》明確,凡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的,以及利用權力強令有關部門違法審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放縱違紀違法行為的;制定的地方性規范性文件違反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或者利用權力限制、干擾、阻礙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程序,作出較大錯誤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已經發生的生態環境問題不重視、不采取措施,導致問題惡化,造成較大損失的;阻礙和干擾較大環境問題(事件)問責調查的;其他問題情節較嚴重需要從嚴問責的,應當從重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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