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生態日丨最高法發文對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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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記者齊琪)為貫徹實施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制度,系統解決生態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案件中的證據規則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司法解釋,推動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在當事人舉證、證據調查收集、認定、采信等方面的規范化。

這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共34條,主要包括適用范圍、舉證責任、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證據共通原則、專家證據、書證提出命令、損失費用的酌定等內容。

對于被告的舉證責任,規定明確,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的被告應當就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因果關系是確定生態環境侵權是否成立的最關鍵要件,規定將因果關系不存在的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旨在平衡原被告的舉證能力,有利于被侵權人及時有效獲得司法救濟。”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竹梅介紹。

此外,由于生態環境侵權案件的專業性、復雜性,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難”這一問題,規定明確:對于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生態破壞責任糾紛案件,損害事實成立,但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損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以及過錯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參考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意見等,合理確定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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