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新資訊:被告人譚某權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資料圖片)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譚某權為牟取安龍縣水庫和生態移民局對2018年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開展扶持西貢蕉種植項目補助款,通過自己或他人同安龍縣棲鳳街道辦事處某村一組、二組等部分村民協商,達成由其負責開挖土地、發芭蕉苗給村民種植、所得收益歸村民所有、補助款歸其所有的協議。隨后被告人譚某權在未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聘請挖機將上述村組的林地開墾后改造成梯田以給村民種植芭蕉。經鑒定,譚某權違法使用林地13個小斑,總面積為29.596公頃(444畝),其中防護林地2.7453公頃(41畝),其他林地26.8507公頃(403畝)。案發后,被告人譚某權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安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譚某權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有自首情節,同時被告人譚某權認罪悔罪態度好,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譚某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是人類發展不可缺少的基礎性自然資源和戰略性的經濟資源,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可分為經濟林、防護林、用材林等。林地作為森林的依托,開墾、利用林地必須依法審批。本案中,被告人譚某權未經許可,違法開墾林地用于人工種植芭蕉樹,雖然人工種植芭蕉樹屬于以生產除木材外的果品、食用油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林產品為主要目的經濟林,但經濟林不等同于防護林,無法替代防護林在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減少污染維持生態平衡中特有的效能。同時,被告人譚某權將林地 上的樹木砍伐并開墾為梯田,在此過程中勢必造成林地土壤沙化、防風固沙效能的消失。故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追究被告人譚某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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