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對存量房交易資金進行監管,涵蓋購房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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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分行營業管理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范圍包括購房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購房款項。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范圍。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不收取監管費用。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時間為存入監管專用賬戶起至不動產登記簿權利人記載為買房人或資金退還至買方(貸款銀行)賬戶止。涉及銀行貸款的,不動產登記簿抵押權人記載為貸款銀行后,方可交割監管資金。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監管賬戶以外的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對違反本規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房產管理部門可采取約談告誡、發布風險提示等措施,并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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