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顧業務迎新規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內容與格式指引》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服務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

中基協表示,為引導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規范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組織制定了《服務協議》和《風險揭示書》。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為新客戶提供基金投顧服務的,或為老客戶提供新基金投資組合策略的,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和《風險揭示書》展業,所涉相關規則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對相應內容進行調整。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服務協議》和《風險揭示書》的發布將進一步規范基金投顧業務,有利于解決基金投顧業務收費“混亂”、責任不清晰等問題,在促進基金投顧業務高質量發展的同時給予投資者更好的保護。

源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劉佳認為,《服務協議》進一步完善了基金投顧協議的內容,進一步明晰服務協議的內容,完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的義務,明確投資者的權利。從指引具體條款來看,對基金投資顧問業務進一步細化,具有指導該業務開展的意義,“一方面,可進一步厘清機構的職責,對機構合規化開展該項業務有引導性作用;另一方面,該指引也是結合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特點,在制定上充分體現保護投資者,使投資者未來能夠充分知曉其權利,更好地維護投資者權益”。

“兩份文件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投顧行業的‘上層建筑’,為基金投顧業務的穩健發展奠定了更好的基礎。”中金公司分析師張帥帥表示,《服務協議》涉及投顧展業的眾多環節和關鍵要素,強調客戶權益保護、深入了解客戶兩大主題,體現以客戶為中心的行業本源;《風險揭示書》則為機構提供范式,突出強調投顧機構應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但不得承諾收益表現或保本,有一定的投資者教育效果,有利于機構與客戶之間形成良性的顧問關系。(馬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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