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醫院期間突然墜樓身亡,醫院的責任如何認定

患者在醫院期間突然墜樓身亡,醫院的責任如何認定?

如果患者是結核病,而非精神病,不存在監護責任,因此,自行墜樓身亡,醫院是不負責的。如果是因為醫院的設施墜樓身亡,醫院應該承擔責任。

【以案說法】

【資料圖】

患者因患多種疾病到醫院接受治療,治療期間該患者從醫院6樓一躍而下自殺身亡。患者家屬以醫院沒有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和存在管理漏洞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各項損失78萬余元。近日,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一審認定醫院治療及護理行為無過錯,無需承擔對自殺患者家屬的賠償責任。

年過五旬的林某患有麻痹性癡呆、神經性梅毒、十二指腸潰瘍等多種疾病,2012年2月起,林某多次到廈門某醫院接受治療。2013年11月8日,林某再次入院,在該醫院住院部六樓住院治療。

次日凌晨3時40分,陪護林某的家屬發現林某不在病床上,情急之下醫護人員和林某家屬隨即分頭尋找,一小時后發現林某倒在3樓陽臺上,隨即對林某展開搶救,但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后,當地派出所民警趕到醫院事發現場,警方調查勘驗后出具了一份報警回執,載明林某系跳樓自殺導致死亡。

林某的家屬認為,該醫院作為專業的治療機構,在已經查明林某患有精神疾病的情況下,明知其在病態支配下隨時可能突然發生自殺、自傷、外逃等事件,卻疏于安全注意義務,沒有采取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對林某的死亡負有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林某的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施救醫療費用等損失共計78.6萬元。

同安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林某第三次到該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麻痹性癡呆和神經性梅毒。入院后該院給予營養神經、改善循環、青霉素抗梅毒、控制精神癥狀等治療,并實施腰椎穿刺術。入院當日,醫院向林某家屬出具《護理危險告知單》和《病情告知書》,告知病人家屬:林某患有多種疾病,存在跌倒、滑倒、墜床、壓瘡等各種危險,建議家屬“需24小時身邊陪護”。林某的兒子小林在《告知單》和《告知書》上簽了名。法院認為,該醫院并非專項治療精神疾病的醫院,作為普通醫院,該院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或護理義務,對于林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不具有管理或護理上的過錯。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林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患者自殺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

承辦此案的法官李-強在接受采訪時分析,該案爭議的焦點應是醫院對于林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因實施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林某因麻痹性癡呆、神經性梅毒而進入該醫院接受治療,醫患雙方即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應當按照規范為患者提供安全的醫療設施和醫療服務。

死者林某的家屬舉證證明該醫院違反合同義務實施侵權導致林某的損害。根據醫院向林某的兒子小林出具的《護理危險告知書》及《病情告知書》,已經明確要求林某的家屬應24小時陪護。該醫院作為普通醫院,并非專項治療精神疾病的醫院,根據林某的病情診斷,其所患疾病為麻痹性癡呆、神經性梅毒,并非精神疾病,醫院方所采取的護理措施,其目的是對病人的生命體征進行觀測,對病人的病情進行合理治療,而不能以此視為醫院方應當派專門醫護人員不間斷地看護患者,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

基于公安機關的報警回執,林某系凌晨趁陪護親屬熟睡之機自殺身亡,而林某入院及住院期間,并無跡象顯示其有輕生之念,且在家屬發現林某離開病房后,醫護人員積極配合家屬進行尋找,發現林某墜樓后醫院也積極予以搶救。

綜上,該醫院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或護理義務,對于林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不具有管理或護理上的過錯,林某墜樓死亡的損害后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林某家屬無法舉證證明其主張,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醫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如果對于醫患糾紛無能為力時,那么可以通過在線咨詢系統詢問律霸網律師,請他們給予你相應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立刻刪除。
新化月報網報料熱線:886 2395@qq.com

相關文章

你可能會喜歡

最近更新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