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鎮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案


(資料圖片)

中國甘肅網10月8日訊據隴東報報道(通訊員黃建國)近日,鎮原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劉某因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賠償經濟損失34200元。

經查,2022年11月,劉某在鎮原縣開邊鎮某村河灘發現有雉雞等鳥類棲息活動,遂產生獵殺食用的想法。于是,劉某購買農藥“呋喃丹”,并將拌入“呋喃丹”的玉米粒撒在河灘上。隨后,劉某陸續從河灘撿回被毒死的雉雞、鴛鴦及鴨子,或食用,或冷凍。另有部分被毒死的鴛鴦、鴨子被公安機關在河道查獲。

經鑒定,劉某所毒死的鴛鴦、綠頭鴨、斑嘴鴨及雉雞均為野外種群。其中,12只鴛鴦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價值3萬元;其余綠頭鴨、斑嘴鴨和雉雞均屬于“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4200元。

鎮原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劉某的非法獵捕行為還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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