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食堂采購的長豆角農殘超限量,是否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免于處罰?市場監管總局回復


(資料圖片)

關于“學校食堂采購的長豆角農殘超限量,是否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免于處罰”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近日作出回復。

問:

學校食堂采購的長豆角(5.4kg)農殘超限量,學校食堂提供了進銷貨臺賬,長豆角產地證明,辦案人員想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36條免于處罰。這種情形能免于處罰嗎?136條免責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總局回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法律原文可知,“食品經營者可以免于被處罰”有三個要件:一是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二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三是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以上缺一不可。法律表述是“可以免于處罰”,根據實際情形也可以不免于處罰;是否可以免于處罰,除了要具備必要的因素外,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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