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精選!區分先行羈押事由 把握刑期折抵監督重點

被告人在刑事判決執行前被先行羈押期限可折抵刑期,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體現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價值取向。司法實踐中,先行羈押期限折抵刑期的具體情形多種多樣,由此產生的問題也不盡相同,檢察機關應當區分情形進行監督。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人身強制措施折抵刑期的法律依據。先行羈押期限折抵刑期的法定情形有四種:一是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判決執行前,司法機關依法采取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限制或剝奪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按照相關比例折抵一定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自由刑刑期;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5條規定,判決前因同一行為被依法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期間折抵相應刑期;三是根據監察法第44條規定,監察留置按照先行羈押折抵相應刑期;四是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38條和第64條規定,在押人員和被判刑人員在外國或者回國服刑前被羈押的期間可折抵相應刑期。

人身強制措施折抵刑期的類型梳理。雖然法律規定了四種折抵刑期的情形,但司法實踐紛繁復雜,需要進行細致梳理和甄別。筆者主要從先行強制措施依據事由與定罪量刑依據事由兩者關系的角度開展分析。

先行強制措施依據事由與定罪量刑依據事由是同一行為,依法折抵刑期。一般而言,行為人因為甲行為被采取拘留、逮捕或者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法院因甲行為對行為人定罪并處以自由刑,應當將先行羈押期限折抵刑期。有時先行強制措施所涉罪名與之后判決所涉罪名不一樣,但犯罪事實是同一的,或者判決所涉犯罪事實包括先行強制措施所涉犯罪事實,先行羈押期限均可折抵刑期;有時先行強制措施所涉違法、犯罪事由與之后判決罪名所涉犯罪事由貌似兩個不同行為,但在法律、事實上存在密切關聯,也應當認定為同一行為。

在數罪并罰的情況下存在例外情形。行為人因為甲犯罪行為被先行羈押,后發現乙犯罪行為,法院對甲罪判處拘役,對乙罪判處有期徒刑。根據刑法規定,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所以本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筆者認為,此情形下先行羈押行為被判處的拘役已經吸收,則不應當折抵刑期。

先行強制措施依據事由與定罪量刑依據事由并非同一行為,如果兩者具有關聯性則可以折抵刑期,反之則不予折抵刑期。折抵刑期制度根植于刑事法,其基本價值是對刑事追訴過程中先行羈押行為從法律上予以彌補或救濟,故如果先行采取的強制措施與刑事追訴活動完全不相關,則無法實現該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價值取向。換言之,只有與刑事追訴活動相關聯的涉及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才能依據法律規定在定罪量刑時予以折抵刑期。綜合理論和實踐,從程序法上看,判斷是否具有關聯性,主要是考察先行強制措施與定罪量刑訴訟程序在時間上是否具有緊密聯系,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是否已經終結。如果兩者在時間上緊密聯系且刑事訴訟活動沒有終結,則可認定具有關聯性。例如,公安機關因甲行為以甲罪立案偵查并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還實施乙罪行,即使司法機關依法不認定甲罪而認定乙罪,甲行為的先行羈押期間仍可以折抵乙罪的刑期。所以,這種折抵符合刑期折抵制度的基本價值。

折抵刑期不當類型及監督方式。因為法律理解分歧等原因,裁判文書對于先行強制措施折抵刑期可能會出現不當情形。對于這些問題,檢察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采取合理方式予以監督。

對依法應當折抵刑期但未予以折抵情形的監督。對裁判文書純粹表述錯誤的檢察監督。檢察機關應根據發現錯誤的時間節點采取不同監督方式。一是刑期尚未執行完畢且未超期羈押的,可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法院通過裁定方式更正并下發新的執行通知書交付執行機關。二是刑期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已經實際超期羈押的,檢察機關應當作為違法情形進行監督。

對于遺漏先行強制措施的監督。這種情形一般是因為多種原因導致裁判文書沒有載明當事人被先行羈押的事實。如果裁判尚未生效,檢察機關可依法提出抗訴;如果原判決已經生效,則檢察機關應通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的方式監督法院啟動再審。

對裁判文書載明強制措施但未依法折抵的監督。對此筆者認為,先行羈押期限折抵刑期是刑罰執行的重要內容,理應在裁判中給出明確的判斷意見并釋法說理,如果未進行闡釋且沒有折抵刑期,則可推定系判斷錯誤,可以法律適用錯誤為由予以監督。

對依法不應當折抵刑期但折抵刑期的監督。對先行強制措施具有法定事由的監督。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先行強制措施依據事由與定罪量刑依據事由并非同一行為,且沒有關聯性,法院將先行羈押期限折抵刑期,則可認為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檢察機關可依法提出抗訴或者建議法院再審。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拘留是否折抵刑期等特殊情形。有觀點認為,法院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先行司法拘留時間折抵刑期,雖然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拘留期間可以折抵刑期,但這屬于法律漏洞,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中,不論是司法拘留還是刑事拘留,都是基于同一客觀事實對同一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從立法原意出發作有利于當事人的解釋。此種觀點雖然有一定道理,但缺乏法律規范層面的支撐,且容易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因為除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外,當事人還可能因為妨害作證、虛假訴訟等妨害司法行為被司法拘留,同時可能因妨害司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這些司法拘留也可以折抵刑期,顯然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范疇。

先行強制措施沒有法定事由情形的監督。不可否認,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辦案機關沒有法律依據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的情況,或者有法律依據實施強制措施但超出了法定期限,造成非法羈押或者超期羈押。顯然,折抵刑期只能是有法定事由的合法強制措施,非法羈押和超期羈押屬于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而不宜將非法羈押和超期羈押期間折抵刑期。如果出現上述情形,檢察機關應以適當方式進行監督。

(作者為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

關鍵詞: 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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