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處置危險廢物 3人領刑

本文轉自:青海法治報

本報訊(青海法治報·法眼記者 雷潔 通訊員 張琴)3月1日,經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西寧市首起污染環境案,被告人鄒某某、田某某、岳某某3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不等,緩刑1年至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至5000元不等。

被告人田某某、岳某某分別是青海某某鋁材有限公司和青海某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員工。2020年6月17日,二被告人在明知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鋁灰屬于危險廢物,有特殊的處置流程的情況下,為了圖處置方便、節約成本,仍擅自將鋁灰交由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被告人鄒某某處理,支付的低廉運輸費并向公司報銷。被告人鄒某某將拉運的共計60多噸鋁灰隨意傾倒在了大通縣黃家寨鎮楊家寨村一農田樹林相鄰的低洼水坑中,農田林木受到污染。后被村民發現,政府組織相關單位處置,清除污染物400多噸,造成經濟損失近100萬元。受理案件后,大通縣檢察院及時展開工作,熟悉案情,實地查看,分析證據,針對案件損失數額的司法鑒定、清理范圍的必要性、確系危險廢物的證據等問題先后與環境部門辦案人員、公安偵查人員面對面溝通。

庭審時,公訴人對被告人及旁聽人員開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指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關鍵詞: 危險廢物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立刻刪除。
新化月報網報料熱線:886 2395@qq.com

相關文章

你可能會喜歡

最近更新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