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協助執行抓捕任務時,關掉了執法記錄儀,并借機制造混亂,盜走事主家中8.37克拉鉆石和翡翠、名表等價值上百萬的財物。該案近日有了二審結果。
12月30日,李某的辯護律師馬海明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12月26日,他收到了此案的刑事裁定書。太原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海明稱,目前,一直未找到丟失的財物。李某表示會繼續申訴。
【資料圖】
同日,丟失財物的郝女士告訴澎湃新聞,目前,被盜飾品等尚未返還給她。
此前,2021年12月16日,李某因犯盜竊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一審認定一枚被盜鉆戒值126萬,其余物品無法認定價格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居民郝女士反映,2020年7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李某在協助執行抓捕任務時,盜走其家中8.37克拉鉆石和翡翠、名表等五件財物;2020年7月12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就郝女士財物被盜一案,予以立案偵查;2021年12月16日,小店區人民法院審理該起盜竊案件,判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小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8日19時43分,被告人李某乘配合平遙縣公安局在小店區一小區實施抓捕任務之機,經過事先預謀,在到達現場后將自已佩戴的執法記錄儀關閉,并命令其所帶領的一名輔警關閉執法記錄儀,再先后兩次單獨進入報案人郝女士家中主臥室現場踩點、搜尋,伺機作案。19時46分9秒至19時56分57秒李某第二次進入報案人郝女士家主臥室期間,故意大喊“這還藏著個人”,吸引現場多名人員進入中心現場,制造混亂,以便后期行竊。
小店區檢察院指控,待眾人離開中心現場后,李某盜竊報案人郝女士家床頭柜內一塊手表(品牌:理查德米勒,2014年4月15日在澳門歐洲坊購買。購價736000元港幣)、一枚鉆戒(8.37克拉、2011年11月25日在香港彌敦道周大福購買,購價1162545元港幣)及三塊翡翠飾品,五件被盜物品價值共計約人民幣700萬元。到案后李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隱匿贓物,編造謊言搪塞,刻意隱瞞事實真相。
小店區檢察院從九大方面闡述指控事實,包括山西平遙市公安局執法記錄儀顯示李某提前關閉執法記錄儀獨自進入失主臥室逗留40秒、李某搜尋失主家中證物行為、李某在事發后行動軌跡、辦案民警對李某問訊內容以及多位民警心理測試等。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提到經小店價認定字(2020)171號鑒定:被盜鉆戒一枚價值人民幣126萬元,其余被盜物品無法認定其價格。經小店區法院審委會研究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26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小店區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案發當天被害人擁有的案涉物品在案發現場。被告人李某進入事發房屋54秒即關閉其執法記錄儀并要求一名輔警也關閉執法記錄儀,具備作案動機。且其兩次擅自單獨進入被害人主臥室、多次在主臥室獨處,具備作案時間。在主臥室期間被告人李某拿出與贓物一同放置的護照并翻找贓物放置的抽屜,系接觸并翻找贓物存放地點的唯一人員,結合其事發之后的諸多反常表現,可以認定被告人李某在主觀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盜竊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其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及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沒有實施盜竊的辯護意見,小店區院不予采納。
小店區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繼續向被告人李某追繳贓物周大福牌8.37克拉鉆石戒指一枚或由被告人李某退賠被害人126萬元人民幣;繼續向被告人李某追繳贓物翡翠觀音吊墜項鏈一條、翡翠彌勒佛吊墜項鏈一條、翡翠戒指一枚、理查德米勒牌男士手表一塊,返還被害人。
二審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李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2年3月15日,該案在太原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李某的辯護律師馬海明此前告訴澎湃新聞,在二審法庭上,他已為被告人李某作了無罪辯護,法庭未當庭宣判。
二審結束后,3月18日,馬海明告訴澎湃新聞,他認為該案件的二審庭審焦點主要在于證據鏈不足。他稱,在一審判決書中,相關證人證言均未說過他們看見誰偷東西,但是目前他們有證據證明李某沒有偷東西。
馬海明稱,證據一是根據平遙警方執法記錄儀顯示,李某在離開事主家中前,被郝女士指藏匿物品的右褲口袋中僅有一部手機,不存在其他物品;證據二是公安曾到李某住處進行地毯式搜查,未找到任何丟失物品,偵破報告沒有發現李某存在盜竊行為疑點。
澎湃新聞獲得的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李某提出了16項上訴意見,其中包括本案多種辦案程序違法、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疲勞審訊、指供誘供多種行為、財物丟失人對其有誣陷、構陷行為以及本案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和一切可能性,請求法庭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判無罪等意見。
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李某的辯護人給出了6項辯護意見。其中第6項意見指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本案存在被害人財產受損和上訴人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事實,不排除其他可能性。本案在案證據均為間接證據,沒有上訴人供述、目擊證人證言等直接證據予以印證,依據間接證據證明上訴人有罪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得出結論不具有唯一性。“即便李某存在犯罪嫌疑和可能,在被害人財產受損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實施盜竊行為的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也不應當認定李某有罪。因被害人與警察的對抗性,不宜因其陳述中較強的針對性、方向性而加以采信和認定,應謹慎對待被害人的陳述。”
對此,二審出庭檢察員給出的意見是:本案據以定罪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且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在案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指向一致,證據之問沒有無法排除的矛盾及無法解釋的疑問,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據以定案的證據已經達到了對上訴人定罪處罰的證明標準。上訴人李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太原中級法院從本案程序問題、涉案物品是否存在、是否丟失、上訴人是否實施盜竊行為四方面給出了評判意見。
最后,太原市中級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26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上,原判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第1項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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