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明確規定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本文轉自:央視網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今天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自5月15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共85條,包括78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及附則,共對6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修改完善,部分經濟犯罪案件在適度提高數額標準的同時,增加了犯罪手段、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標準。按照調整修改的具體方式,分為四類情況:

一是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改,對2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及證券法的修改內容,對9種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調整,加大對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根據刑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修改內容,對虛報注冊資本案等1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

二是綜合經濟社會發展、類罪平衡等因素,對1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相類似罪名立案追訴標準的協調一致等因素,對票據詐騙案等7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基礎上,對走私假幣案等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具體情形作了修改,進一步織密追責法網。

三是參照“兩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釋,對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結合“兩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釋,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等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調整,與目前司法解釋最新稿的規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動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

四是1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未作修改。綜合各方面意見,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未作修改或者已能滿足司法實踐需要的妨害清算案等1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原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立案追訴標準(二)》適度提高了部分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數額標準,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比如,我國資本市場經過30余年的積累,無論是市場規模還是質量均取得了長足發展進步,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等證券違法犯罪實際發生數額已經遠遠高于原立案追訴標準,適當提高部分立案追訴數額標準對刑事追訴沒有實質影響。二是符合司法辦案實際。《立案追訴標準(二)》在適度提高數額標準的同時,增加犯罪手段、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標準,比如對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增加“造成國家稅款損失”“非法獲利”等標準,繼續保持從嚴追訴的態勢不放松。適度提高和完善立案追訴標準,既符合客觀實際,又能體現中央“從嚴”的精神和要求。三是符合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的需要。過去由于部分立案追訴數額標準偏低,造成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區分度不高,行政處罰獨立適用的空間偏于不足。根據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適度提高部分立案追訴數額標準,能夠更好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雙向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行政法律法規的治理效能。實踐中,公安、檢察機關對未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濟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移送予以行政處罰,不讓違法分子逃脫懲處。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立刻刪除。
新化月報網報料熱線:886 2395@qq.com

相關文章

你可能會喜歡

最近更新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