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檢察日報
檢察聽證,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組織召開聽證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處理等問題聽取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意見的案件審查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對檢察聽證活動進行了定義。這一定義,明確了檢察聽證活動是案件審查活動。在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下,檢察機關開展聽證活動具有充分且正當的法理基礎,對于優化法律監督職權行使有著重要價值意義。
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方式。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監督是各項檢察職能的共同屬性,各項檢察職能統一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依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法律監督職權主要包括: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上述法律監督職權涵蓋了“四大檢察”“十大業務”范圍內的檢察職能。檢察聽證活動作為案件審查活動,可以天然融入“四大檢察”“十大業務”范圍內,以提高案件辦理質效。
在我國,法律監督職權具有司法權屬性。法律監督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控制和約束刑事司法權并保障其正當運行的制度性措施,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具體體現。在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對于部分案件作出具有裁量性質的決定,如對刑事案件的不起訴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決定等等,這些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對此,很多學者認為,對于審查逮捕等進行司法化改造,有利于提升檢察機關作出相關決定的公正性,更符合檢察機關的司法機關定位。將聽證制度引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活動中,通過有效聽取各方觀點及訴求,能夠讓檢察機關更公正地行使法律監督權,讓案件辦理活動更透明,更符合公平正義要求,也有利于增強檢察權威和公信力。
檢察聽證是使法律監督活動符合程序正義的正當要求。從我國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權內容來看,法律監督是以辦案為基點和依托,同時針對具體案件和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公正性開展監督。這是法律監督的司法化基本屬性,體現了對法律監督權力運行過程中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檢察機關所有的法律監督活動,都應當在法定程序下開展,并受到法定程序的制約。而聽證最初的含義,是指“任何參與裁判爭端或者裁決某人行為的個人或者機構,都不能只聽取一方的陳述,而要聽取雙方的陳述;在未聽取另一方陳述時,不得對其實施處罰。”在辦案過程中引入聽證制度,對于提升法律監督職權行使過程透明度具有重要意義。在公開聽證活動中,案件承辦人、當事人及辯護人、聽證員等第三方的參與,有助于展現案件全貌,增進檢察權運行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增強檢察決定的公正性,提升檢察機關的公信力,也更有利于群眾或者社會公眾對辦案活動開展監督。運用聽證,一方面能督促檢察機關辦案嚴格遵循程序要求;另一方面也能督促辦案機關在之后的辦案過程中嚴格依法辦理,通過公開聽證形成對程序正義追求的壓力,倒逼辦案機關完善辦案環節。
基于聽證活動的特征,檢察聽證過程中天然應當具備程序法定性、公開性和允許辯論的特征。對此,《規定》第三章用了12條規定對檢察聽證程序進行規定,并在第17條明確了應當聽取各方意見的要求,“人民檢察院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由聽證會主持人當場宣布決定并說明理由;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聽證會后依法作出決定,向當事人宣告、送達,并將作出的決定和理由告知聽證員。”
檢察聽證促使法律監督活動更加符合為民司法要求。法律監督權來源于人民。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公開的原則。因此,通過一定的途徑和形式讓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到檢察工作中來,使得檢察工作尤其是檢察機關辦案活動體現出人民意志,同時,通過人民群眾的廣泛參與來保證檢察機關嚴格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開展檢察聽證活動,讓人民群眾參與到辦案中來,使得檢察職能能夠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程序公正,一定程度上順應了公民參與司法的法治發展要求和趨勢。
之所以認為檢察聽證制度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原因在于檢察聽證制度是一種事前監督制約機制,其發生于檢察機關作出決定之前,聽證活動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檢察機關最后作出的決定。同時,檢察聽證制度是檢察機關順應檢務公開要求而開展的一項改革措施,通過將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的過程和依據向社會公開,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達到息訴的目的。
檢察聽證是檢察機關落實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有效選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一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過程中,以往主要以書面審查為主,辦案過程不公開,存在對檢察權運行監督制約不足的擔憂。為此,開展檢察聽證,主動公開檢察權運行過程,全面聽取各方意見,尤其是聽取聽證員等第三方獨立發表的客觀、中立的意見,能夠有效幫助檢察機關更加客觀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依法公正地作出決定。《規定》第16條規定,“聽證員的意見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案件的重要參考。擬不采納聽證員多數意見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獲同意后作出決定”。可見,聽證員的意見是重要參考意見,不影響檢察機關必須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法獨立作出決定。
(作者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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