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還糾紛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占有返還請求權的條件是什么?

占有物返還糾紛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占有物返還糾紛司法解釋是侵占人給占用人造成損害,占用人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該規定僅是對所有權人以外的合法占用人適用,而不適用于所有權人,你的東西被侵占,侵害的是你的所有權,你在20年內,都可以行使權利,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百五十九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占有返還請求權的條件是什么?

占有返還請求權的條件如下:

1.請求權人應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對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權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2.須有占有物被侵奪。侵奪,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

3.相對人應為侵奪人。

4.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還,方可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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