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共產房等四大政策發布!深戶社保滿5年、單身35歲可申請 今日報

7月3日,深圳市發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統稱四個政府規章),將住房保障體系與國家住房保障體系全面銜接,保障各類住房困難居民住有所居。

四個政府規章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


(資料圖)

據悉,四個政府規章分別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三類住房的保障對象、申請條件、供應分配方式、租售價格標準、用地保障、建設籌集主體和渠道、建設標準、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范。

保障對象方面: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深圳戶籍居民,以及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一線職工供應;

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類人才等群體供應;

共有產權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條件的深圳戶籍居民供應,結合實際情況逐步將非深圳戶籍常住居民納入供應范圍。同時,根據不同的住房類型和保障對象,執行差異化的租售價格標準。

建設籌集方面:

三類住房通過多種渠道建設籌集,包括:新供應建設用地建設,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建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自有用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原農村集體用地建設,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用地建設,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建設,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軌道交通用地建設,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籌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住房品質方面,全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質,讓各類群體住得更加安心、暖心、舒心。戶型設計考慮居住需求多樣性,努力實現“美而精、精而實”。

建造技術全面采用裝配式建筑,推廣智能建造、裝配式裝修、綠色建材和集成化模塊化建筑部品,打造“綠色、健康、智能”的新一代成品住宅。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文化娛樂、體育、社康中心、養老、托幼等設施,并完善周邊基本公共服務、便民商業服務、市政基礎等設施,堅持交通、教育、醫療等有關配套設施與新建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共有產權房:

深戶社保滿5年可申請,份額不低于50%

共有產權住房的配售對象主要是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并根據住房供需情況,逐步將常住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共有產權住房主要面向個人配售,也可以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面向重點單位職工定向配售。

申請人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認購共有產權住房。申請人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父母、申請人配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35歲的單身申請人,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認購共有產權住房。申請人父母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不得作為申請人。

需滿足條件:

申購共有產權住房的,主要包括戶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5年(具備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人才引進遷戶核準條件的,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等。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戶籍以及申請人的年齡等申請條件,在配售通告中載明。

據了解,共有產權采用封閉流轉的方式,即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需要轉讓所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轉讓給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建筑面積標準按照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具體為:

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積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體在配售通告中載明。

共有產權的銷售價格與份額確定: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按照市場參考價格的50%確定。購房人產權份額按照項目銷售均價占市場參考價格的比例確定,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購房人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需要轉讓所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可以向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轉讓給符合條件的對象,轉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共有產權申請方式:

申請人按照住房建設部門發布的共有產權住房配售通告,登錄住房信息平臺→在線提交認購申請并簽署誠信申報聲明→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并公示合格名單→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確定選房名單和選房順序→選房→簽訂買賣合同→辦理不動產登記。

《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設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對于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繼續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號)及其相關規定執行,面向安居型商品房在冊輪候人配售。

公租房: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

1、配租對象:面向住房困難戶籍居民及基本公共服務一線職工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對象主要包括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戶籍居民,以及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一線職工。

2、申請公租房條件:深圳戶籍+本市無房+收入財產符合限額標準+社保累計5年

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滿足《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戶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優惠政策、收入財產符合限額標準、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3年等。

3、收入財產限額劃定:根據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因素劃定公布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實施動態調整。

4、公租房配租面積:單身≤35平;2人≤50平;3人及以上≤60平;70平以上優先5人家庭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建筑面積標準按照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口數確定,具體為:單身居民以不超過35平方米為主;2人家庭以不超過50平方米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過60平方米為主。建筑面積超過70平方米的房源,優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據供需情況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5、租金:按市場參考租金30%;特困戶為3%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收入財產限額標準的,租金為市場參考租金的30%。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租金為市場參考租金的3%。

6、申請輪候和認租公共租賃住房路徑

申請人登錄住房信息平臺,在線填報申請信息→向戶籍所在區住房建設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簽署誠信申報聲明→區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市民政部門對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核對和認定,出具核對報告→區住房建設部門審核公示合格后進入輪候冊。

在冊輪候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提交認租申請。

7、公共租賃住房監管:

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存在隱瞞、虛報、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或者不正當手段等違法行為,將通過罰款、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等方式處理。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存在擅自轉租、互換、出借、改建、擴建公共租賃住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將通過限期改正、罰款、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等方式處理。

8、已輪候按原條件審核;已認租按原政策,不審核收入財產情況

《辦法》施行之日前已經取得輪候申請受理回執的家庭和單身居民,住房建設部門依照原輪候申請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輪候冊。

《辦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冊輪候人申請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請續租的,可以選擇按照原政策執行,不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價規則確定;也可以選擇按照《辦法》相關規定執行,續租時不再適用原政策。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制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是為了規范保障性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籌集、監督管理等活動。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過新供應建設用地建設,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建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自有用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空地、歷史遺留未完善出讓手續用地、公用設施用地、交通設施用地、軌道交通用地等建設,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籌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面積段主要根據國家及廣東省相關要求,公共租賃住房戶型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為主,新增建設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建筑面積以70平方米以下為主,共有產權住房戶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

保障房類型分別有市和區住建部門明確

通過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建設和存量房屋籌集保障性住房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明確建設住房的類型;通過新供應建設用地等其他方式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建設部門明確建設住房的類型。

建造要求:保障性住房設計遵循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綠色健康、智慧人文的原則,執行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及相關建筑設計規范,不斷提升居住品質,落實交通、教育、醫療配套與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準入退出機制: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認定,由區人民政府出具項目認定書。市住房建設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組織認定并出具項目認定書。

通過新供應建設用地等方式新建且用地批準文件明確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退出,但經原用地批準機關同意的除外。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和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籌集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項目認定書自規定的有效期屆滿時自動失效,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同時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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