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國有土地供應方式!深圳發布國有土地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天天關注

3月17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國有土地供應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此《條例》共計六章八十八條,從總則、國有土地供應、國有土地利用和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方面進行了系統全面規定。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為深圳經濟特區國有土地供應及利用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供應,是指市、區人民政府通過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將國有土地提供給單位、個人使用的行為。


【資料圖】

此《條例》定制的主要內容主要有:

(一)健全國有土地供應體系

1.豐富土地供應方式。

《出讓條例》僅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事項進行了規范,為更好地服務社會經濟發展、做好用地保障,本次修訂結合國家國有土地供應相關規定和深圳市改革創新實踐,將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等供應方式統一納入《供應管理條例》進行規范。同時,對臨時使用、委托管理、儲備土地短期利用等方式也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2.優化土地供應規則。按照擴大有償使用、深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原則,對國有土地供應的各種方式進行了規范。一是縮小劃撥范圍,明確產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

二是嚴格限定協議出讓范圍,明確產權歸社會投資主體的非營利性的公共設施用地、特許經營的公用設施用地、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土地等用地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供應。

三是規范作價出資(入股),對作價出資(入股)的范圍、對象、程序等進行了規定,明確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民生類項目用地可以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方式供應。

四是完善國有土地租賃規則,區分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明確短期租賃方式適用于短期使用的急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長期租賃方式主要用于保障不同產業、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用地需求,降低產業用地初始取得成本

(二)完善土地利用管理規則

1.規范國有土地利用管理。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國有土地供應后的使用、用途變更等規定基礎上,結合深圳實踐探索,《供應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了開工竣工管理、土地用途變更、規劃條件變更、產權限制條件變更等方面的規定,并明確了土地置換、用地范圍調整、分宗合宗的基本規則。

2.細化國有土地續期規則。在國家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規定基礎上,《供應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則,對續期時點、續期條件、續期年限、續期程序等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同時,針對多權利主體宗地續期申請及審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無法按期申請續期的救濟機制等進行了規定。

3.完善國有土地收回和處分規則。一是對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劃撥用地收回、土地到期收回、解除合同收回等不同情形的收回條件及土地、建(構)筑物的補償標準等事項進行了規定。二是明確了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等不同方式供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規則。

(三)優化土地市場營商環境

1.優化用地審批程序。探索建立用地用林用海聯合審批機制,建立以標定地價為核心的土地市場價格體系,建立重點發展片區區域評估制度,提高土地供應審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2.降低企業用地成本。一是明確市政府規定的重點產業項目、總部項目等類型的用地可以分期繳納地價,不計利息。二是健全產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供應體系,降低用地成本,促進產業經濟平穩增長。

3.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支持產業發展,明確重點產業項目用地可以采取“帶項目”掛牌方式供應,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可以采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引導企業通過提高容積率等方式拓展產業空間,滿足發展需求。

(四)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1.鼓勵綜合開發和混合利用。一是支持土地立體開發,明確地上、地表、地下空間可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對綜合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年期、供應方式及報批程序進行了規定。二是完善建設用地混合利用年期規則,對混合利用不同情形的年期進行了明確。

2.鼓勵零散用地統籌使用。明確對面積不超過三千平方米且不能單獨開發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可以以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給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統籌利用。

3.鼓勵儲備土地合理利用。明確在不影響國土空間規劃及建設用地使用權供應的前提下,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委托區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短期合理利用國有儲備土地,用于公園綠地、公共運動場地、社會車輛停放等用途。

(五)強化土地批后監督管理

1.強化監督管理。一是要求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履約監管、行業監管和信用監管機制。二是針對產業項目、公共住房項目等,按照“誰提出、誰履責、誰監管”的原則,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及權利義務。

2.明確法律責任。一是統一規范未按期繳納有償使用價款、超期開工竣工、拒不交還土地,以及違法取得土地等違法違約行為的處罰標準。二是明確各區政府及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供應和管理工作中的法律責任,督促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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