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將于3月1日施行 3月1日,《浙江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將正式施行。其中,“將國家賠償金列入財政預算”,“對追償原則、金額和決定進行詳細規定”等讓人眼睛一亮。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法制辦)相關處室負責人,對《辦法》中的重點、亮點問題等進行了解讀。 明確國家賠償經費 列入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預算 以往國家賠償在操作中,有這樣的現象,有部分市、縣對國家賠償預算管理不夠重視,一開始沒有把國家賠償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一旦錯案、冤案發生,只能臨時追加經費支付。這就可能導致國家賠償支付不夠及時,損害了國家賠償形象和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省法制辦相關處室負責人說,此次《辦法》做了一些創新規定。比如,對國家賠償的預算管理作了明確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明晰對責任人的追償比例 不超過上年職工年均工資2倍 當賠償義務機關履行國家賠償義務后,將“依法對責任人實行追償”,這是《辦法》的另一亮點。《辦法》明確了對國家賠償案件責任人依法實行問責、制定了追償制度,并建立追償實施機制。 《辦法》明確浙江省的國家賠償費用的追償比例根據違法性質、損害后果以及被追償人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 那么,具體追償金額控制在多大的范圍內才合理可行?《辦法》規定如下:追償金額最高不超過國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國家賠償涉及2個以上責任人的,應當分別確定追償比例和追償金額,合計追償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國家賠償費用。 “《辦法》強化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追償以及啟動國家賠償費用追償期限和有關監督機關的明確,將會極大地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一些冤假錯案的發生。”這位負責人向記者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