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法院發布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涉及多種案件類型-世界熱門

離婚后經濟困難 女方獲助10萬元

長沙法院發布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3月13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轄區兩級法院6起家事審判典型案例,涉及離婚糾紛、繼承糾紛、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撫養關系糾紛等案件類型,展現長沙法院深入推進家事審判改革、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方面的積極探索和實踐,引導女性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資料圖】

丈夫婚外生子,妻子獲賠精神損失費

易女士與高先生結婚后,發現丈夫在外面與他人生有一子,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其離婚并要求男方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高先生婚外生子的行為,已違反了夫妻間相互忠誠的義務,違背公序良俗,存在重大過錯,這給易女士造成了精神損害,也是夫妻關系破裂的原因。易女士主張對方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在綜合考量過錯程度、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結婚時間長短、夫妻雙方財產狀況和經濟能力等因素后,法院酌定高先生承擔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典型意義: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忠實義務的違反,勢必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犯,使對方蒙受物質、精神上的雙重損害。讓過錯方因其損害行為受到懲罰,使無過錯方被損害的權利得到補償和救濟,這既是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需要,同時也是對違反夫妻間相互忠誠義務行為的制裁和預防,更是促進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

離婚后經濟困難,女方獲10萬元經濟幫助

陳先生與周女士于2003年登記結婚。2007年,懷孕的周女士卻因多種原因被引產,并導致無法生育。此后,夫妻雙方的感情逐漸淡漠,開始了分居生活。

直至2022年,陳先生為結束這段婚姻,向法院起訟要求與周女士離婚。法庭上,周女士表示,自己已年逾五十,勞動能力減弱,又沒有自己的房屋,且因引產導致無法生育,遂要求陳先生給予經濟幫助。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女士目前的境況構成因離婚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在綜合考慮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陳先生向周女士給付經濟幫助10萬元。根據陳先生的負擔能力,該款項在雙方離婚后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萬元。

典型意義:經濟幫助作為離婚救濟制度的兜底條款,起著保障男女雙方中經濟弱勢一方基本生存權益的重要作用,其核心是“保障”,只要符合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有負擔能力的條件,法院應判決給予經濟幫助。本案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是否存在生活困難進行認定,切實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全媒體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李昭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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