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和治理學生欺凌 學校不該缺位

據澎湃新聞報道,山東一名八年級的女生李某,在校期間多次遭到6名室友的無端侮辱、毆打,以致精神分裂。家長與打人者及校方協商未果后,將其告上法庭。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此案,認定女生就讀的濟南某中學在管理上存在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該學校賠償李某醫療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1.9萬余元。此前,一審判決被告某中學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縱觀整個案件,學校面對學生欺凌時并非毫無作為。在李某母親初次發現孩子被打,向校方反映后,學校也曾進行調查,并讓打人者書寫保證書。或許,校方還有別的努力。只是,從目前已披露的信息來看,這種處理顯得過于滯后和被動。

李某母親發現之前,欺凌已經持續了一段時間,為何校方從未察覺?即便說未能及時察覺不全是校方的“鍋”,但學校對于學生欺凌的宣傳教育工作有沒有做到位?打人者寫下保證書后,欺凌行為并未停止,直至李某患上精神分裂,這段時間內,學校有沒有盡到繼續追蹤此事后續的職責?

預防和治理學生欺凌現象,學校始終是至關重要的一環。《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中明確提出,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應依法依規進行。在具體處理辦法上,需要明確的是,處理不等于處罰,更不等于和稀泥與“賠錢了事”,教育、預防、調查、申訴等一個環節都不能少,從而構建起完善的校園欺凌防護網。

教育與預防,屬于主動應對。學校應當在開學等重要時間節點,集中開展針對學生欺凌的道德與法律專題教育課程,幫助學生樹立不欺凌同學與被欺凌時如何維權等意識。可想而知,如果李某在面對室友欺凌時,懂得如何正確保護自己,及時向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反映,或許能更早解決問題,不至于催生精神分裂的悲劇。其他同學如果懂得欺凌有可能觸犯法律底線,也可能有意識挽救同學,制止暴行進一步發展。此外,學校也應當通過在一些公共場所安裝監控等措施,從技術上防范欺凌。

調查與申訴,涉及到具體的操作層面。各個學校都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尤其是欺凌事件的輕重程度,嚴格按照處理流程,展開及時有效的處理。最嚴重的一類,就是欺凌已經惡化為刑事案件。此時,學校應當站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高度,采取合法合規的措施保護被害人權益,協助公安等部門調查取證,讓施暴者得到應有的懲處,而不能持有“家丑不外揚”等遮羞心態,讓被打者處于被二次傷害的危險境地。

關鍵詞: 學校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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