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報】鹿城區辦喪要求


(資料圖)

五項原則 ① 鹿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逝者遺體一天(24小時)內送往殯儀館存放。 ② 擺放的花圈、花籃、花匾總數原則不超過5個。 ③ 喪事殯期原則上不超過3天(包括亡故和出殯當天),特殊情況經審批后不超過5天。 ④ 禁止在廣場、道路、學校等公共場所搭建靈堂靈棚、擺放花圈花籃、念經做道場、唱詩班等喪事活動;禁止在喪事活動中占道圍喪、租用非法改裝的花車(鼓樂車)、使用電子花圈車(電子屏幕車);禁止火化、出殯、回山沿路燃放煙花爆竹、燒撒紙錢、吹號奏樂等;禁止守靈期間、祭掃活動中燃放煙花爆竹;禁止新建、翻新、修復私墳和骨灰裝棺再葬。 ⑤ 喪事活動期間,火化時往返殯儀館的車輛和出殯(送殯)車輛原則不超過5輛,特殊情況經審批后不超過10輛;平時用餐僅限于工作人員、直系親屬且不超過5桌,倡導不置辦出殯酒席,如需置辦,酒席原則不超過10桌,特殊情況經審批后不超過20桌。 四項規定 鹿城區要求轄區黨員干部、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鎮街、村(社區)兩委干部、部門單位聘用人員在殯葬活動中,除帶頭執行“五項原則”外,還要遵守“四項規定”: ① 不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借機斂財。 ② 不準使用公務車輛或安排下屬單位、管理服務對象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的車輛參與辦喪、送殯活動。 ③ 除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外,不準參加喪事期間的平時用餐,不參加違規辦喪的吊唁活動。 ④ 操辦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的喪事活動時,要嚴格執行操辦喪事報備、報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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