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通訊!《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表決通過 12種情形需依法依規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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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郁文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在“法治保障”章節明確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需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12種情形。

條例分為總則、市場環境、開放環境、政務服務、法治保障和附則六個章節,其中在“法治保障”中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十二種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未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濫用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對企業跨區域經營或者遷移設置障礙;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形式違法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恢復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或者退出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以及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對市場主體作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法定權限的政策承諾,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改變承諾的,或者未及時、全面落實惠企政策和紓困幫扶措施;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拒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合同約定,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時,未按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和有關方面意見;其他履行法定職責不力,存在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

該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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