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成等十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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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對李某成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主犯李某成獲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某成進入西安市肉類收購、加工行業。為攫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被告人李某成于2013年成立永成公司,從事肉制品、血豆腐的生產和銷售。為了實行行業壟斷,被告人李某成陸續糾集本案其他被告人,通過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打擊同行、欺凌商鋪,對西安市血豆腐制品的生產、銷售等環節實施不法侵害。在逐步壟斷西安市血豆腐市場后,被告人李某成壓低牛血收購價格、抬高血豆腐銷售價格,大肆牟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成等10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為壟斷血豆腐生產、銷售市場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在血豆腐制品行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李某成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是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他9名被告人是該犯罪集團一定時期的固定成員,在被告人李某成的組織策劃下,不同程度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參與犯罪的事實、性質、次數、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犯罪前后的表現、認罪悔罪態度等量刑情節,依法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對被告人李某成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6萬元;對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1年又6個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對涉案永成公司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 馬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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