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職責有什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職責有什么?

(一)登記的公示力

所謂公示,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

(二)登記的形成力

登記的形成力,又稱物權變動的根據效力,是指登記具有使不動產登記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能否生效的效力。

(三)登記的推定力

登記的推定力又稱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當事人的權利內容為正確不動產權利的效力。

(四)登記的公信力

登記的公信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如果以后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所記載的權利推定為真正的權利,并賦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記的公信力,即使登記錯誤或遺漏,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將受到法律的保護。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提交身份證明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保持一致。第十條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不動產份額,應當與受讓人共同申請轉移登記。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申請登記,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第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有關監護關系等材料;因處分不動產而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經過公證的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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