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要聞:北京擬定共產房回購、上市新政,滿5年可按“市場價”轉讓!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發布了《關于加強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公開征求意見。

目前,深圳共有產權住房目前還沒有開始申購工作,我們一起來看看北京共有產權房關于回購、上市,計劃如何規定?


(資料圖)

1、共有產權滿5年就可以轉讓所購份額,按市場價格轉讓

內容: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對于購買的群體,要求“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購。

共有產權住房轉讓信息面向社會發布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方可為其代理買賣經紀業務。

2、結婚、離婚等,共有產權房可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內容: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因離異、死亡、結婚等原因家庭結構發生變化的,可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

3、不可違規出租,否則將暫停辦理回購和上市手續

內容: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存在違規出租等違規行為且拒不改正的,暫停辦理回購和上市手續。

4、賣了共產房,還可以買嗎?可以!賣了后不計入購房記錄

內容:解除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條完成房屋回購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按照屆時規定申請,解除購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購的共有產權住房不計入購房記錄。

5、代持機構回購共產房,再配售將重新定價,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

內容:代持機構回購的共有產權住房繼續面向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配售。回購的房屋再次配售前,在保持產權份額比例不變的基礎上,代持機構應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參照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對回購房屋再次配售價格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定的價格再次配售,同一項目房源可每兩年評估一次。

通知了明確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定義、回購條件及方式,細化上市交易細則,明確變更簽約主體路徑,規范變更不動產權證相關工作,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定。

起草說明的主要內容

在《暫行辦法》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共有產權住房的實際工作,本著促進共有產權住房良性循環的原則,提出回購條件及方式、上市交易細則、變更簽約主體和變更不動產權證等具體要求。

(一)明確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定義。本通知所稱已購共有產權住房是指購房家庭經過市、區共有產權住房購房資格審核(包括通過申請式退租安置獲得的),簽訂購房合同或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共有產權住房。

(二)明確回購條件及方式。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購房家庭因家庭成員患大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確需轉讓房屋產權份額的,產權人向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由共同簽約的代持機構回購。因家庭成員患大病以外原因申請回購的,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區分局、區民政等部門召開聯席會審議,經審議屬于確需轉讓的,由共同簽約的代持機構回購。

(三)細化上市交易細則。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家庭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產權人就房屋產權份額轉讓事宜與新購房家庭達成一致后,通過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簽約,并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占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四)明確變更簽約主體路徑。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簽約后、取得不動產權證前,因離異、死亡、結婚等原因家庭結構發生變化的,可以變更合同簽約主體,家庭成員應協商一致,共同向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購房合同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核申請變更簽約家庭符合《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且無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時,予以變更合同。

(五)規范變更不動產權證相關工作。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家庭辦理不動產權證后,因離婚等原因家庭結構發生變化的,可申請變更不動產權證所有權人。經區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不動產受讓人符合《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且無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時,由區不動產登記部門予以變更不動產登記信息。

(六)其他事項的規定。

一是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存在違規出租等違規行為且拒不改正的,暫停辦理回購和上市手續。

二是解除共有產權住房購房合同或已按第二條完成房屋回購的購房家庭,如再次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按照屆時規定申請,解除購房合同的或完成回購的共有產權住房不計入購房記錄。

三是明確代持機構回購的共有產權住房繼續面向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配售。

四是明確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后,由購房家庭行使整套住房物業管理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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