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報丨深圳公租房家庭經濟認定辦法,征求意見!房屋、汽車、股票納入

剛剛,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意見稿起草說明表示:

關于家庭收入范圍,對核對對象的家庭收入范圍進一步細化,規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優待金、獎學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等八類不計入家庭收入項。

●?關于家庭財產范圍,規定家庭財產范圍為核對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

●?如核對對象對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向區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根據“核對對象只能申請復核一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復核報告將作為核對對象的收入財產核對和認定的最終結果。

● 深圳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難家庭,在經民政部門認定時已進行了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上述群體在申請住房保障時,區住房主管部門無需委托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重復核對。

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

核對和認定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編制目的】??為了規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工作,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相關工作。

前款所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是指住房主管部門在實施住房保障時,按照規定委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以下簡稱核對機構)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以下簡稱核對對象)的經濟狀況開展核對以及出具書面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核對原則】??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應當堅持客觀、公正、保密和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級部門職責】??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具體由核對機構實施。

市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分配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政府及部門職責】??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工作。

區住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委托核對工作,結合核對結果對核對對象的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審核。

第六條【核對內容】??經濟狀況的核對內容包括核對對象的基礎情況、可支配收入和財產。可支配收入為家庭收入減去不計入家庭收入部分。

第七條【家庭收入范圍】??家庭收入是指核對對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者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八條【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規定的優待金、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二)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四)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護理費;

(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六)孤兒基本生活費,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

(七)老年人高齡津貼,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九條【家庭財產范圍】??家庭財產指核對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

第十條【家庭財產認定】??家庭財產的價值按照下列規則認定:

(一)本市房屋價值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價格計算,市外房屋價值按照不動產權登記或者其他權屬登記的價格計算;

(二)車輛的價值參照有關稅法的折舊方式計算;

(三)銀行存款、理財產品、互聯網金融資產按照賬戶余額計算;

(四)股票類有價證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的總和計算,基金類有價證券按照凈值計算,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現金價值計算;

(五)其他財產價值,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所列的財產認定方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填報信息和授權】??核對對象應當如實提供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有關信息,不得隱瞞、虛報和偽造,并積極配合核對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核對工作。

核對對象應當授權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開展核對,并對所提供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書面承諾和授權文件由核對對象本人簽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簽名。

第十二條【委托核對】??住房主管部門委托核對機構開展核對工作時,應當向核對機構出具委托文件、核對對象的書面承諾和授權文件,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核對機構通過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臺(以下簡稱核對平臺)開展信息化核對,必要時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調查期間,住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核對對象的工作單位、核對對象居住地的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應當協助核對機構開展核對工作。

第十三條【核對和認定程序】??核對對象的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區住房主管部門委托核對機構對核對對象的經濟狀況開展核對和認定,并將核對對象的相關信息通過市住房信息平臺推送至核對機構;

(二)核對機構按照《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的規定受理區住房主管部門委托,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核對對象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并通過核對平臺向區住房主管部門推送核對報告,核對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核對對象經濟狀況的組成和具體金額,核對報告不提供給核對對象;

(三)區住房主管部門結合核對機構出具的核對報告,對核對對象的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公示審核結果。審核不合格的,駁回核對對象申請并書面告知原因;

(四)在公示期間,核對對象對經濟狀況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核對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區住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開展復核的,應當向核對機構提請復核委托,核對機構自接受復核委托之日起,在3個月內完成復核工作,通過核對平臺將復核報告推送至區住房主管部門,復核報告為核對對象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的最終結果。

第十四條【特殊情形認定】??民政部門認定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時,區住房主管部門不再委托核對機構開展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

第十五條【不良行為記錄】??核對對象存在隱瞞、虛報經濟狀況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有關規定,駁回申請并在規定期限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納入不良行為記錄。有關單位和個人為核對對象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風險責任】??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與獲取核對信息的工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嚴格按照信息保密有關規定實施,切實加強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保密要求】 ?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信息平臺獲取與核對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違規使用和泄露核對對象的收入財產信息,不得對核對有關痕跡記錄及反饋數據進行任何刪除和修改處理。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政策解釋】??本細則由市住房建設局會同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本細則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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