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快訊!深圳:此“歷史遺留”非彼“歷史遺留”!

溫馨提示:為防迷路,如您感興趣,請關注并點贊,以免以后收不到我們的推文!

為貫徹落實2021年1月4日《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號),2023年3月21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征求<深圳市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瞬間很多人詢問筆者是不是深圳市版小產權房——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簡稱“歷史違建”)可以轉正了。

就此,《處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二條明確規定了適用范圍,即:


(資料圖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一)在1982年7月1日《深圳市城市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建成或竣工且用地單位至今仍占有使用的不動產。

(二)原特區在1993年7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實施之前,原寶安、龍崗兩區在1993年7月14日《深圳市寶安、龍崗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建成或竣工,有土地權屬證明或者報建相關材料的不動產。

(三)在2021年1月4日《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解決不動產登記若干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發布之前,已經批準預售且已實際銷售,未完善相關手續的不動產。

(四)已批準房改或者出售,但未完善相關手續的公共住房及相關配套商業設施。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地產代用證,但未完善相關手續的不動產。

(六)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或者部門持有的不動產,或者經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納入處理范圍的不動產。現狀屬科研設施、文化設施、文化遺產、體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教育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市政設施、交通設施、殯葬設施等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公用設施且經行業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認定為非營利性的不動產,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四條則明確規定“歷史違建”不適用于該規定,即【與其他歷史遺留問題的銜接】屬《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的處理辦法》處理范圍的不動產,不適用本規定

據此,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與《深圳市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規定》并無任何關系,大家可以散了~~~

關鍵詞: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立刻刪除。
新化月報網報料熱線:886 2395@qq.com

相關文章

你可能會喜歡

最近更新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