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預售款全額存入賬戶

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保監局聯合發布《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下面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最大程度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其中,關于預售資金監管計劃方面,《辦法》指出,項目重點監管額度,單體工程重點監管額度明細;項目用款計劃;監管銀行、賬戶名稱、賬號等。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應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購房人應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后,應當將監管銀行、監管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以及監管部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關于預售資金收存、支取和使用方面,《辦法》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直接存入監管賬戶,不得存入其他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應當向購房人開具監管賬戶繳款單。購房人應當憑繳款單,將全部購房價款直接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申請商業銀行按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管賬戶作為貸款唯一到賬賬戶。

此外,《辦法》還提到,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根據項目單體工程建設進度進行動態調整: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以上未達三分之一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85%;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三分之二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70%;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體結構未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5%;施工進度達到地上主體工程封頂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40%;項目基本建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三方驗收,具備驗收合格資料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20%;取得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管賬戶留存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5%;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并達到購房人可單方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條件的,監管協議無其他約定的,可以全額撥付剩余監管資金。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動態考核、信用評價及資產負債情況,適當降低或提高其節點留存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但每個節點降低或提高的比例不得超過5%。

最后,《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的、變相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符合上述一條,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逾期未改正的可暫停其商品房預售和合同網簽備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關鍵詞: 商品房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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