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掛牌一宗產業用地,為專精特新、單項冠軍聯合基地

今天(3月31日),寶安掛牌一宗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

宗地位于寶安區松崗街道,土?地面積為8886.4平方米,建面約為3.4萬平米,掛牌起始價1300萬元。

設有準入行業,為 戰略性新興產業之節能環保產業(A0703)、戰略性新興產業之新材料產業(A0413)、戰略性新興產業之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A0617)。

項目名稱為:專精特新、單項冠軍聯合基地健康照明項目

設計要點顯示,項目廠房約為2.39萬平,宿舍為約1萬平。

地塊情況:

宗地出讓條件

(一)競得人須在成交后即時簽訂《成交確認書》。

(二)簽訂《成交確認書》后,競得人應向深圳市寶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寶安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三)自簽訂《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競得人應持《成交確認書》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寶安管理局申請簽訂《出讓合同》。

(四)簽訂《出讓合同》時,競得人可選擇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選擇分期付款的,競得人應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付清不低于成交總價50%的首期價款,余款1年內不計利息付清。

(五)競得人繳納地價款時,應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具的《繳款通知書》到深圳市各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或者登錄深圳市電子稅務局進行繳費,具體流程詳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繳費指南》。

(六)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所占建筑面積指標等內容應在聯合競買協議中確定。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允許抵押,但抵押金額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價與建筑物的殘值之和,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分別不得轉讓,且不得以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競買申請人及其全資子公司使用面積占總面積不少于80%,總面積不多于20%的部分允許出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或者變賣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次受讓人應當承接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產業發展監管協議規定的受讓人責任及義務,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條件不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無符合條件的次受讓人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筑物由區政府回購。

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以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

(七)如申報聯合體成員單位不足4家,出讓方將中止招拍掛,由產業部門重新遴選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遞補。

在建設用地開發建設階段,若有聯合體成員退出,其相應建筑面積由聯合體代建,作為創新型產業用房(產權歸寶安區政府),由寶安區政府指定部門按照審計機構審定的建安成本價回購。

(八)本次出讓宗地項目建成后,競得人各成員單位實際分配的建筑面積允許存在適當誤差,誤差部分處理按照聯合競買協議的相關約定執行。

(九)地塊北側貼臨高壓走廊,項目實施時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需與供電部門做好工程銜接,征求供電部門意見,涉及高壓走廊部分面積需綠化覆蓋。

(十)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工程建設應當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結論采取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設項目的配套防治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

政府在建設周邊市政道路及地下公共空間時,施工期間如需臨時占用項目用地的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十一)本次出讓宗地須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3年內竣工。

(十二)具體產權要求及其他事項規定,以《出讓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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