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共同財產房產辦在一方名下_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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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定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以房產證上記載的是雙方姓名還是一方姓名為標準。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不論是登記在雙方的名下還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2、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區別。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房產發生對外轉讓時,需要夫妻雙方作為轉讓方共同簽字認可。在辦理房產過戶時,需要雙方共同到場。而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對外轉讓時,只需要一方作為轉讓方簽字認可。登記過戶時,一方到場即可。從這個意義上說,將夫妻雙方一并登記為產權人,雖然在今后房產轉讓時,手續要繁瑣一點,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較低的價格惡意轉讓房產,從而有助于加強夫妻雙方對房產的共同控制力度。建議:1、為了防止一方私自轉讓房產,可以采取夫妻雙方聯名購房的方式,將夫妻雙方均登記為產權人。2、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有權向房屋主管部門要求將一方名稱變更為另一方或雙方。這在房屋權屬登記中屬于變更登記,此項業務無需納稅。因此,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產權人的名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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