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315.94元

最高人民法院于15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19年5月15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15.94元。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據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14日公布,2018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82461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各級檢察機關從15日起執行這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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