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檢察摧毀非法處置固體廢料利益鏈

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高安街道有一處礦坑,早已廢棄不用,卻被不法分子盯上,偷偷當作“垃圾處理場”。

五個月時間里,這伙人在上游企業默許下,從浙江嘉興、杭州拉來160余車、超過3000噸工業固體廢物非法傾倒和焚燒。而距離不遠就是長江黃金岸線,周邊水質及大氣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隨著這起“1·29”污染環境案提起公訴,安徽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安徽段系列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又有了新的突破。近年來,全省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偵查取證,強化省內外司法協作,摧毀了長江沿線持續多年跨省非法處置固廢的黑色利益鏈條。

“一體化”辦案深挖案源

記者從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近年來,長江流域跨省傾倒固廢危廢事件易發多發,跨省傾倒固廢危廢刑事犯罪呈上升趨勢。特別是2017年以來,安徽省銅陵、池州、蕪湖、馬鞍山、宣城等地連續發生“10·12”“1·26”“1·29”等一系列環境污染案件,危廢固廢傾倒規模之巨令人震驚,危害之大發人深省。

“安徽省檢察機關注重‘一體化’辦案,在獲悉跨省傾倒固廢線索后,多次組織召開聯席會議,配合環保采樣鑒定,并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引導偵查方向,明確偵查重點,促進公安機關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籌)負責人張俊萍說。

“1·26”環境污染案件線索就是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10·12”案件中發現的。當時,還有大量船舶從江浙地區通過長江水路向安徽境內運輸、傾倒固廢,鏡湖區檢察院遂建議公安機關對長江蕪湖水域加大巡查力度,強化偵查取證。后公安機關攔截查獲等待非法傾倒處置污泥的船只7艘,其中兩艘已經完成非法傾倒印染污泥約1750噸。2018年1月26日,鏡湖區檢察院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當日,長江航運公安局蕪湖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這兩起案件存在部分人員交叉,涉案人員通過網絡串聯在一起。”張俊萍說,檢察機關通過以案找案、以點帶面、深挖案源,從而挖掘出該起跨省轉移、運輸、傾倒固體廢物重大窩案、串案,摧毀了持續多年非法處置固體廢物利益鏈條。

目前,“10·12”“1·26”系列案件的相關被告人和相關企業,均被一審法院重判。

把握立案標準起示范作用

辦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檢驗鑒定周期長、證據固定難,但若不及時立案偵查,證據就容易滅失,這一矛盾導致環保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刑事司法銜接上的現實困境。

在辦理“1·26”環境污染案過程中,由于7艘船只裝載污泥數量巨大,環保部門短時間內難以全面檢測確定物質屬性,只能初步判定是危險廢物。

沒有檢測鑒定結論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立案?檢察機關給出的答案是肯定的。

辦案檢察官介紹說,刑訴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初步查明已傾倒和在船上的不明固廢有上萬噸,已達到刑訴法規定的立案標準。同時,根據環保部、公安部、高檢院聯合發布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規定,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證、書證、監測報告、檢驗報告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根據案件現實情況和辦案需要,檢察機關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確保案件順利進入刑事訴訟軌道。

“‘1·26’案件的成功辦理對如何把握污染環境刑事案件立案標準、開展立案監督起到示范作用。‘10·12’‘1·26’兩案分別入選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立案監督優秀案例、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全國檢察機關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張俊萍說。

建立跨省市司法協作機制

長江流域安徽段系列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牽涉面極廣、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在辦案過程中,還面臨線索發現難、確定管轄難、調查取證難、司法鑒定難、從嚴懲處難等問題。

安徽省對破解環保案件難題進行了積極探索。去年5月,安徽省檢察院聯合滬蘇浙檢察機關召開了四省市檢察長座談會,共同簽署了《關于建立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司法協作機制的意見》,建立起日常工作聯絡、信息資源共享、案件辦理、研討交流以及新聞宣傳等5項司法協作機制。

按照意見規定,四省市檢察機關將通報生態環境檢察主要業務工作數據和有重大影響案件、區域關聯案件等信息,解決生態環保領域刑事個案和公益訴訟個案辦理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需要開展異地訊問犯罪嫌疑人、異地詢問證人和委托調查取證等工作的,可以請求當地同級檢察機關提供協助。接到請求的檢察機關應當提供辦案場所和技術裝備使用等便利,必要時協調有關部門和鑒定機構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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