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在廣東取得重大突破

近日,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3宗生產銷售假鹽公益訴訟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判決,法院判令3案合共8名被告共須支付賠償金167480元。這是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后,消協組織關于公益訴訟的賠償性請求首次獲得法院支持,開創全國先河,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在廣東取得重大突破。

2017年4月,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省消委會發出《檢察建議書》,認為該院負責審查起訴的數宗食品安全犯罪案,存在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議省消委會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省消委會經過深入研究,認為鄧某輝等多名被告違規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鹽的行為,已經侵害了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且性質惡劣、行為嚴重,為維護不特定大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能,于2017年10月依法分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4宗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其中,檢察院考慮到該類案件的被告,均以工業鹽冒充食用鹽,以非碘鹽冒充碘鹽,并在缺碘地區銷售,嚴重危及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大大增加消費者罹患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風險,類似的嚴重犯罪行為,必須嚴懲,才能被震懾和遏制;違法者只有付出應有代價,才能真正有痛感和悔意,也才能實現法律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省消委會創新性地提出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金的特別訴求。而且考慮到省消委會雖然作為原告,但并不是真正的權益受損主體,賠償金權屬不在消委會,而是屬于消費假冒偽劣食鹽、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損害的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省消委會主張在賠償金的處理上,先由法院托管,待相關受損的消費者的訴訟時效到期后,如無人主張權益,再由法院向國庫繳納。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省消委會提起相關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符合法律規定;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具有替代性和補充性,是為了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消費侵權者的民事侵權責任落空。原告以工業鹽冒充食用鹽,以非碘鹽冒充碘鹽,其犯罪行為危及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也屬民事侵權行為無疑。省消委會關于被告應該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意見,法院予以支持。根據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意見的規定》,被告依法需承擔違法銷售總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法院還采納了省消委會關于賠償金處理的意見。

公益訴訟是我國一項新的司法制度,其設立目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保護涉及眾多不特定民眾的公共利益。賠償性消費公益訴訟的提出和勝訴有現實和深遠的意義。本次廣東省消委會在賠償性公益訴訟上率先取得突破,既體現了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的威懾力,也彰顯了消費者組織的力量,標志著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邁上了新臺階。

據了解,目前全國消費類公益訴訟案件11件(消協組織提起),廣東提起6件,占比超過50%;有判決結果的6件,其中廣東5件。

關鍵詞: 廣東 公益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立刻刪除。
新化月報網報料熱線:886 2395@qq.com

相關文章

你可能會喜歡

最近更新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