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熊孩子”放火發朋友圈受到法律制裁

“熊孩子”一時無聊,多次在住所附近舊樓處放火發朋友圈,沒想到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放火案,15周歲的阿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繳獲的作案工具打火機1個,依法予以沒收。

2017年3月,阿杰在凌晨時分先后4次在白云區江高鎮一帶,以打火機點燃泡沫紙皮箱、房屋圍蔽布等方式放火。同月30日,阿杰在去往網吧的路上被便衣抓獲。

據阿杰交代,他自小與姑姑居住,第一次放火是在2017年3月26日零時許,當時他在姑姑家附近的舊房子處,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著了放在地面的散成塊狀的泡沫箱,點著火后阿杰立即跑開,用手機拍下起火現場,并將起火現場的視頻發到朋友圈。阿杰覺得放火好玩,又沒有燒到人,就多次在住所附近的舊樓處放火,直至案發被抓。

記者了解到,雖然阿杰的父母長期不在身邊,但阿杰的姑姑非常關心他,也非常愿意照顧阿杰的生活。姑姑希望,阿杰能夠有機會重回學校學習。

2017年8月13日,阿杰的家屬向被害人龍某賠償了經濟損失800元,并向龍某表示歉意,龍某對阿杰的放火行為予以諒解,也表示希望對阿杰從輕處罰,使其盡早重返學校。

法院認為,阿杰多次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阿杰犯罪時已滿15周歲不滿16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阿杰減輕處罰。

法官提醒,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于放火。火并不是玩具,千萬別做放火的“熊孩子”。

關鍵詞: 放火發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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