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破壞生態刑附民公益訴訟案宣判

“這次開庭審理對我的觸動很大,我真心認罪。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我深表歉意,并深深自責。感謝辦案公檢法機關對我的幫助和教育,保護環境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我們要呼吁化工企業一定要依法生產。”今天,湖南省檢察機關提起的首例重大破壞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湘潭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鐘某在庭上滿懷悔意。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該案系湘潭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訴案件中發現的線索。經審查認定,許某等6人租用湘潭縣某鎮一廠房,合伙經營金屬提煉廠。2017年3月至6月,該廠以長沙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名義,從廣東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購買了44.905噸含鎘工業廢渣,在未辦理行政許可和環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利用自制生產設備從廢渣中提煉鎘合金,并隨意處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導致周圍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廣東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明知長沙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為減少處置成本并獲取不當利益,仍將含鎘工業廢渣提供給該金屬提煉廠非法冶煉。

2017年5月29日下午,因生產設備故障造成大量含鎘紅色煙塵外泄,導致周邊村民身體不適以及周邊地區環境遭受嚴重污染。2017年6月24日,湘潭市環境監察支隊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檢查,并委托湘潭市環境保護監測站進行檢測。檢測確認該金屬提煉廠中各類混合廢渣屬于危險廢物,擅自提煉和處置導致土壤中鎘含量嚴重超標,認定對周邊生態環境已經造成嚴重污染。湘潭市環保局出具了環境污染損害專家意見及修復方案,初步確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高達124.662萬元。

湘潭縣檢察院的起訴書表明,廣東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違法提供危險廢物和許某等人違法利用、處置有毒有害危險廢物的行為,造成周邊土壤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到周邊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并且直至起訴前,違法行為人仍未對遭受破壞的土壤進行修復,亦未依法處置保管在環保公司的被查獲的廢渣,應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看到,庭審中,公益訴訟人運用了多媒體示證方式,針對八被告非法提供、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行為對環境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以及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辯論。同時向法庭全方位還原了案發后公益訴訟人調取的現場原貌和起訴前后現場對比圖。

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于今天下午作出一審判決,各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當庭判決有期徒刑1年到6個月不等,沒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同時,認定上述被告人及廣東某稀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權行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判令上述被告人共同對他們在湘潭縣的金屬提煉廠附近環境損害進行修復,恢復原狀(本案審理期間已履行完畢),對寄存于環保公司的27.65噸危險廢物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處置,消除危險。

被告人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服罰,接受公益訴訟人的教育并真誠悔過,承諾承擔生態破壞的修復和立即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

關鍵詞: 湘潭 訴訟案 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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