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排名商品或服務應顯著標明“廣告”

在電商平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要不要進行工商登記?

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誰來承擔?

電商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公平交易行為的問題,怎樣解決?

如何解決消費者投訴舉報難、獲取證據難的問題?

……

以上這些問題,在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中,都能找到答案。

免于工商登記范圍進一步放寬

一審稿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上述免于工商登記的范圍過窄,不利于電子商務發展。另一種意見認為,草案與最近國務院發布施行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規定總體一致,目前,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已合并,實行一照一碼,工商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工商登記應當線上線下統一。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是,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編造用戶評價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強化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注銷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對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平臺經營者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企業、專家、社會公眾建議,針對電商平臺利用不合理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公平交易行為的問題完善草案相關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出以下修改:

在一審稿第二十三條中增加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提前公示修改內容的規定。

將一審稿第五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強化平臺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責任

一審稿第五十三條中規定,電子商務平臺“明知”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采取刪除等必要措施。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企業、專家建議,進一步強化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在一審稿第五十四條中增加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經營者應當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專家、社會公眾建議,針對實踐中消費者投訴舉報難、獲取證據難問題,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爭議處理規范。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電子商務爭議解決”單列一章,并增加以下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投訴、舉報。

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上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 競價排名 商品 廣告
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我們立刻刪除。
新化月報網報料熱線:886 2395@qq.com

相關文章

你可能會喜歡

最近更新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