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套路貸”,指的是以“迅速放款”為誘餌吸引借款人,哄騙其在空白借條及協議上簽字,寫下高于借款額幾倍的數額,之后以語言威脅、非法拘禁等手段,對借款人及其家屬強行收賬,進而將債務“滾雪球”。通過層層“平賬”和“再借款”,放貸人最終獲取的錢款往往是借款人最初借款額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
犯罪團伙平時主要通過行業中介公司拉客、網上發帖、房產交易中心周邊散發小廣告和“熟人”介紹這四類方式,稱“迅速放款辦理小額貸款”“無抵押小額貸款”,以此吸引被害人。而這類“小額貸款公司”既沒有從事金融行業經營資質,也沒有通過工商部門合法注冊。據法律界人士介紹,這樣的借貸方式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有明顯區別:正常的借貸目的是獲利,雙方簽訂真實意愿的合同;“套路貸”卻簽署兩份合同,虛構金額,還存在暴力、非法拘禁、恐嚇等違法犯罪行為。
近期,這類以借貸為名實施犯罪的“套路貸”案件呈高發態勢。昨天上午,上海市檢察院通報本市近期打擊“套路貸”案件的情況。檢方表示,為依法嚴厲打擊“套路貸”案件,有效遏制犯罪,上海市檢察機關近期組織開展專項打擊,將5件32名“套路貸”案件被告人集中訴至法院。另據統計,從去年下半年至今年8月10日,上海市檢察機關受理“套路貸”案件62件171人,起訴22件52人,法院判決15件31人。
步步緊逼,讓借款人抵押房產
上海市檢察院公布幾起典型“套路貸”案件。2015年1月,瞿某、唐某以“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為幌子,誘騙17周歲的未成年人杭某向瞿某借高利貸。在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況下,誘騙其簽下借款16萬元的借條。2015年8月,瞿某又與應某以上述16萬元借款“利滾利”已達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誘騙杭某從家中將房產證偷出并過戶給他人取得“貸款”,騙取杭某150余萬元。近日,瞿某等3人被寶山區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在這個案例中,杭某簽訂16萬元借款合同,實際到手的僅有5000元。這正是“套路貸”的慣用手法。放貸者以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虛高金額達一倍甚至數倍,借口往往是防止違約,“如果你逾期不還,那就按金額高的那張借條還”。接下來,便是制造虛假的流水,也就是通過銀行轉賬記錄,證明他們確實向借款人轉賬了借條上寫明的金額。他們會要求借款人取出多余現金,在沒有監控的地方,將大部分錢歸還。他們還會保存銀行流水記錄,作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方便日后偽裝成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
由于實際到手的借款金額遠小于借條上的金額,部分借款人會出現逾期無法還款情況。這時,放貸者便上門討債,以言語威脅甚至暴力毆打的方式,迫使其簽訂新的借條,并使用借款人的銀行卡反復做銀行流水留下“證明”,將借款金額不斷推高。“在這個案例中,瞿某逼迫杭某寫下90萬元借條后,先后給杭某轉賬60多萬元,制造借款假象。事后,這筆錢全部由杭某取出,以現金方式交還給瞿某。”
當借款金額達到一定程度,放貸者便會要求借款人以名下房產等作為抵押,簽訂所謂“陰陽合同”,聲稱如果還不清借款,就將房產或其他資產抵押作為約束。然而,據辦案民警介紹,即使借款人有能力還清第一筆借款,放貸者也會通過不主動提醒逾期、人為制造電話故障、系統維護、甚至躲到外地等手段,導致借款人無法還款。只要還款時間一過,原本消失的放貸公司就會再次出現,以逾期為名催討高額滯納金、手續費等,如果借款人不同意,便會遭遇暴力催債。“相當一部分放貸者根本沒想要借款人還錢,他們從一開始盯上的就是借款人的房產等資產,每一步都為了讓借款人將房產抵押。”
有律師參與,給辦案帶來困難
從本次檢方集中公訴的案件可以看出,“套路貸”手法非常細致,犯罪行為呈現團伙化、組織化。5件案件均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均3人以上,最多一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15人。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團伙形式出現,分工明確,采用“流水作案”方式:有固定的幕后放貸人,有穩定的放貸圈,有職業的討債人,有專門的平賬公司等。有的案件已初具犯罪集團規模,有明確的策劃者、組織者、出資者,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些團伙還專門撰寫詐騙、敲詐勒索“劇本”。
更糟糕的是,當借款人最終不堪放貸者無止境的騷擾,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時,卻面臨著諸多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自己親筆簽名的合同,與借條金額相符的銀行轉賬記錄,甚至還有自己取出現金走出銀行的畫面……據辦案人員介紹,放貸人員完全按照司法程序完善證據鏈,從一開始就在借貸環節中刻意保留銀行流水、簽字借條、公證文書等有利證據,偽裝成民間借貸糾紛,使受害者在民事訴訟中很難打贏官司。
“此類犯罪團伙作案手法隱蔽,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情況十分復雜。在我們本次起訴的案件中,有一個團伙還專門請了律師參與其中,確實給辦案帶來一定困難。”上海檢方表示,對于涉案的糾紛屬于“套路貸”還是一般的民間借貸,又或是高利貸,檢方會根據全案證據綜合判斷,“我們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全案證據是否互相印證,是否指向嫌疑人涉嫌實施‘套路貸’,這部分證據包括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以及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二是在分別詐騙或敲詐多名被害人情況下,我們也會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的陳述情況是否具有一致性,看看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相似遭遇;三是嫌疑人辯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內容,比如放貸金額為何高于借款人實際需求等。”
未成年人、大學生成新目標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套路貸”受害者多為急需用錢,名下又有房產的上海本地居民。但在本次集中公訴的5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的被害人涉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學生。檢方表示,“從目前來看,被害對象從急于用款的人,擴展至在校學生、未成年人,甚至有心智不健全的人士。有犯罪嫌疑人利用大多數被害人消費不理性、自控力不強、金融知識不豐富等特點,用‘套路’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實施犯罪。”
上海市各級檢察機關將繼續充分運用檢察職能,在檢察環節體現從重打擊的政策導向,在法律框架下嚴厲打擊套路貸案件,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套路貸案件和高利貸不同,其實質是針對被害人的房產或其他財產,對于采用詐騙或威脅方式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利的,符合詐騙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法律規定,我們將認定為詐騙罪或敲詐勒索罪。”
檢方提醒廣大市民,在急需用錢時,應選擇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不要相信路邊小廣告。需要增強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防止自己的身份證、房產證、戶口簿等重要證件被不法者利用,簽署合同時對明顯不合理的地方應提出反對。如果遇到假借小額貸款公司名義非法發放高利貸情況,應及時向公安刑偵部門報警,以利于公安機關及時掌握線索,收集固定證據。(記者 王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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