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春節,河南環境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通知,要求全省包括鄉鎮、農村在春節期間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兩天后又再發文件“收回停止實施”的事件引發社會輿論廣泛關注。 當下,改善空氣質量是公眾的普遍訴求。正是基于此,各地出臺了限制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的規定,不少人也自發呼吁減少煙花爆竹燃放,倡導綠色、低碳的過節方式。從這個角度說,河南出臺“最嚴禁放令”,全省統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其初衷無疑是善意的。 然而,政策還未實施就被叫停,河南環攻堅辦的工作人員也承認“轉彎轉得太快,有點措手不及了”,實際上折射出政府決策的不科學、不慎重:一方面,沒有進行前期的調研論證,實行一刀切的方法,在年關之時讓經銷商禁售并不給緩沖時間,沒有考慮到經銷商的利益和潛在的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在我國許多地方尤其是農村、鄉鎮地區在節日燃放煙花爆竹仍是傳統,讓農民接受需要有個過程。事實上,近年來像河南最嚴禁放令這樣的“短命政策”并不少見:蘭州單雙號限行措施推出就變、武漢“獎勵舉報車窗拋物”的半路夭折…… 從政策的火速發布,到火速收回,一來一回之間損傷的首先就是政府的公信力。“前后一致”是衡量政府信用的重要標準,政府在與公眾的互動中不渝初衷不朝令夕改,才能獲得民眾的信賴和配合。相反,政府如果決策不科學、不連續,則會損害自身公信力,長此以往容易陷入“塔西佗陷阱”。 群眾是否滿意,是檢驗政府決策是否科學的最為直接的標準,“短命政策”本質上傷害的是公眾的利益。政策頻繁變臉,公眾對于政府的信賴和預期降低,相關的生活、生產成本增加;此外,政府政策發布調整的行政成本,最終的承擔者也仍然是社會公眾。 “短命政策”之所以存在,很大程度上與相關部門急功近利的短視思維有關:制定政策時,沒有充分征集老百姓的意見、聽取各方的訴求,決策過程中沒有深入調查研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可以說,堅持好“程序優于實體”的法律信條,是避免“短命政策”再次出現的重要保證。政府在制定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或其它重大政策時,唯有立足長遠、嚴格程序,按照決策機制進行,充分進行調查研究、評估論證,把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進行廣泛征集,才能以程序正當、公眾參與促進政策的科學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