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住宅停車場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重大消息!廣州住宅小區的停車費有可能改為政府指導價。昨日的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交二審。相比起一審,這一條例草案有了較大改動,擬增加規定:住宅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待具備充分競爭條件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

具備充分競爭條件后可實行市場調節價

2015年前,廣州市住宅停車場收費執行政府指導價,從2015年起改為市場定價并延續至今,不過由此引起的小區停車費大漲等問題引發較大爭議。

昨日《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提交二審,和一審的草案稿相比,該條例草案的名稱由《廣州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規定(草案)》改為《廣州市停車場條例(草案)》。

提交二審的草案稿還有一個較大修改,第八條擬規定:“住宅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待具備充分競爭條件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2015年前,廣州市住宅停車場收費執行政府指導價,從2015年起改為市場定價并延續至今,由此引起的小區停車費大漲等問題引發較大爭議。

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寧介紹,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后,繼續通過各種渠道聽取意見,不少市民認為,放開住宅停車位收費價格已引發大量矛盾和糾紛,建議實行政府指導價。廣州市發改委認為,省發改委正在修改《廣東省定價目錄》,擬授權市、縣人民政府決定住宅小區停車費價格管理方式。國家發改委和省發改委已認可廣州市住宅停車收費擬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做法。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將這些意見采納到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的立法之中。

道路泊位收費擬明確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條例草案的二審稿新增規定: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

審議過程中,廣州市法制辦、市交委等部門認為原來的條例草案一審稿中關于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費的性質規定不明確,不利于實際操作。這些部門的意見認為,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費是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對城市道路泊位這一公共資源實行特定管理的費用,可明確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此,條例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取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有關負責人解釋,目前道路泊位使用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明確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后,可徹底解決之前因特許經營管理產生的各種亂象。

對城市道路泊位的劃定和管理,條例草案二審稿新增以下規定: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泊位的設置規劃的編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收費、管理和處罰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負責;外圍五區城市道路泊位的設置規劃的編制由所在地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收費、管理和處罰由區政府指定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負責。

提倡共享停車但不再鼓勵開放小區停車位

不少小區業主反映,目前的住宅停車位連業主的需求都很難滿足,對外開放不太現實。此外,住宅停車場共享存在停車安全、住房安全等問題。因此,二審稿中刪除了鼓勵住宅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相關內容。

二審稿的第三十七條規定:“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享停車。個人可以將有權使用的停車位委托給停車場管理者或者預約停車服務企業,實行錯時共享停車。”

共享停車的推行需要對停車場信息實行智能化管理。因此,條例草案二審稿規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實時公布經營性停車場上傳的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不過,條例草案一審稿中“鼓勵住宅停車場在滿足本住宅區居民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的內容在二審稿中被刪除。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解釋,有人提出,“滿足需求”很難界定。還有不少小區業主反映,目前的住宅停車位連業主的需求都很難滿足,對外開放不太現實。此外,住宅停車場共享存在停車安全、住房安全等問題。因此,二審稿中刪除了相關內容。

社會力量辦公共停車場可獲政府資助

原條例草案中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沒有明確具體的鼓勵措施,條例草案二審稿中對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提出了具體的措施。

在條例草案審議時有意見認為,原草案中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沒有明確具體的鼓勵措施,不利于拉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因此,條例草案二審稿中新增了規定——

市、區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一)對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設施;(三)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和已建項目需要擴建地下公共停車場的,地下停車庫的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條例草案二審稿還擬規定:城市交通樞紐等建設工程也應按標準配建公共停車場,并應符合同步設計、同步規劃報建、同步規劃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對配建停車場不符合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要求或商住一體的建筑物未明確配建住宅停車位具體位置的,規劃部門應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上半年12345熱線受理近萬件

停車費投訴是2015年同期兩倍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張露) 記者從廣州市政務辦了解到,2017年上半年,停車費投訴舉報數量持續增加,共受理9966件,比去年同期增長27.67%,是2015年同期的兩倍。

有市民投訴稱:“天河區天一莊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今年7月貼出公告,以升級停車場出入系統為由,未經與業主協商,擅自提高停車場收費標準,提高后的收費標準是業主車輛每小時5元,12小時30元封頂。這就意味著業主每月停車費漲至1800元,是原來的4倍。”

據了解,小區的停車場大致分為三類:占用小區公共用地的停車場、未明確產權歸屬的停車場和已明確產權的車位。按照規定,對占用小區公共用地的停車場和未明確產權歸屬的停車場,調整收費標準時,應經業主“雙過半”(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全體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進行公示。有的停車場經營者濫用定價權,引起市民投訴不斷。2017年1月至7月,12345熱線共受理此類投訴舉報1674件,比2016年同期增長48.46%。

市民反映白云區同德圍同嘉路城德大廈91號地下停車場的承包商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提升停車月保費。2017年4月收取400元,5月收取500元,后通知6月需收600元。市民稱該承包商沒有提前征求業主同意,沒有提供提價的批文且收費價格牌仍注明400元/月。

按規定,已明確產權的車位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管理方與業主或使用人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但記者梳理廣州12345熱線的投訴內容發現,不少停車場經營者未與業主充分協商或通過合同約定,就隨時隨意貼出漲價通知。從廣州12345熱線的投訴內容發現,有的小區的停車費漲幅竟超過8倍!

咪表卡辦退卡

時間還剩兩天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冉冉) 近日,電子泊車管理有限公司發布第三次退卡公告,提醒市民、車主,8月底是退卡最后期限,請盡快辦理退卡。

公告提醒,電子泊車卡用戶請在9月1日前的工作日工作時間前往天河區天河路104號華普大廈東座8011室辦理退卡,需攜帶電子泊車卡原件、按金定額發票原件和持卡人在廣州市開戶的銀行卡復印件一份。停車卡押金和余額將退回持卡人在廣州市開戶的銀行卡,一律不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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