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滿足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促進金融機構合規穩健經營的客觀需要,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對《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郵編:1008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tfszqyj@pbc.gov.cn。

4.將意見傳真至:010-66051601。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29日。

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修訂說明

一、修訂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新要求。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特別是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新要求,都需要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中予以體現。

(二)根據法律修改及時完善行政處罰工作程序。

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目前正組織對該法再次進行全面修訂。《處罰規定》作為規范人民銀行行政處罰工作的部門規章,應當與最新立法保持一致,并及時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最新進展對條文進行調整。

(三)滿足金融監管工作的實際需求。

行政處罰是促進金融機構合規、穩健經營,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而原《處罰規定》發布時間較早,整體制度設計已經難以滿足落實“放管服”改革、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實際要求和人民銀行工作的客觀需要,亟待進行修訂。

基于以上原因,《中國人民銀行2020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將修訂《處罰規定》納入其中,并依據相關法律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新要求擬定了新的《處罰規定》。

二、主要思路

(一)以“查處分離”為核心,理順行政處罰程序。

“查處分離”機制有利于規避行政執法中的道德風險和人情風險,制約和控制權力濫用,統一處罰尺度和標準,促進執法檢查工作和行政處罰工作的專業化發展。《處罰規定》以“查處分離”為核心,對行政處罰工作中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工作流程和相關文書等進行了重新設計,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處罰程序。

(二)堅持問題導向,提升行政處罰工作的規范性。

針對原《處罰規定》在管轄、行政處罰委員會運作、案件調查程序等方面存在的規定較為概括、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處罰規定》進行了全面完善和規范,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豐富了人民銀行在案件調查、文書送達等方面的手段,明確了當事人配合案件調查的義務和相關處罰措施。

(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強行政處罰的透明度。

全面落實《行政處罰法》修改,以及國務院關于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等新要求,完善權利義務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組織聽證、行政處罰結果告知及公示、罰款繳納等制度要求,進一步增強行政處罰程序的正當性和透明度。

三、主要修訂內容

《處罰規定》共8章54條,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實施原則、職能分工、管轄、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設立與職權、案件立案和調查、案件審理和審議、陳述申辯和聽證、處罰決定等事項,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真正做實行政處罰委員會,發揮集體審議功能。

按照“查處分離”的原則,明確人民銀行各級行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議和決定,審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涉及行政處罰工作的重要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同時,結合工作實際,規定了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會議審議和書面審議方式,增強了審議的靈活性。

(二)以“查處分離”為核心,完善行政處罰程序。

按照“查處分離”的原則,明確執法部門、法律部門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責分工;完善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陳述申辯和聽證、決定等程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三)加強行政處罰程序與其他法律程序的銜接。

明確人民銀行不僅可以在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日常監管中發現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立案,啟動行政處罰程序,還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其他監管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等移送的違法違規線索啟動行政處罰程序,并可以依法與其他監管部門建立執法合作機制,有利于促進監管協助,擴大對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的“覆蓋面”。

(四)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要求,與推行“查處分離”相結合,由法律部門作為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履行案件立案審查、案件審理、法律文書制作等職責,將法制審核融入行政處罰全過程。同時,按照國務院的相關要求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于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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