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有多少具體支出是什么? 多家物業被告

小區每年的公共收益有多少?具體支出是怎樣的?對于不少小區來說,這可能是一筆糊涂賬,業主們希望小區公共收益的來龍去脈能夠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近日,記者從武漢市中院和多個區法院獲悉,有的小區因物業公司未公開公共收益明細或公開的賬目有問題,業主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相關專家告訴記者,法律規定,小區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應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物業不給看細賬 業主起訴物業獲法院支持

小區物業公司公布公共收益賬單不夠詳細,業主詢問后未給出明確答復。業主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布詳細賬目。近日,硚口法院一審開庭,支持了業主華先生的訴求。

2016年,市民華先生購買了硚口區某寫字樓的房屋,雙方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由金榮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房屋交付后,華先生發現金榮公司將寫字樓一樓大廳的公共區域對外出租,并且沒有公示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及資金使用情況。華先生認為,自己作為業主,有權利知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于是到金榮公司了解情況,但詢問未果。華先生將金榮公司告上硚口法院,要求對方在小區公告欄公示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的公共收益賬目及收支明細。

近日,硚口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金榮公司表示,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將公共收益、停車費等收支情況建立了賬目,并將賬目情況依照有關部門指導的格式在小區公告欄中進行了公示。但華先生要求公布的賬目太細,公告欄位置有限,所以無法一一公示。

硚口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金榮公司在公告欄張貼了2018年度公共收益報告,內容包括公共收益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還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的落實情況。在公共收益的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中,此報告僅表述了總收入、停車費收入、場地租賃收入、扣除的改造費用、稅費、管理費和結余款等7個數字。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華先生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公布和查閱小區的詳細公共收益和使用情況,所以華先生的訴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金榮公司雖然辯稱其已在公告欄進行了公示,但因其公示的內容僅有各項收入總額及支出數額,并無詳細的收支明細。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金榮公司在公告欄處公布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的公共收益賬目及收支明細3日以上。另外,華先生有權查閱該時間段內公共收支明細相對應的銀行賬單費用清單及票據。(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物業少收停車費 法院判決物業賠償66萬

位于江夏區的鴻發世紀城小區第一屆業委會因工作不力被業主解聘,第二屆業委會上任后要求物業公司公布小區公共收益賬目遭到拒絕,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令物業向業委會支付共計約66萬元賠償金。近日武漢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據了解,2016年10月,該小區的第一屆業委會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了3年的服務合同。因第一屆業委會工作不得力,2018年4月,合同未到期就被業主解聘了。

2018年7月,第二屆業委會上任,要求物業公司公開小區公共收益,同時,之前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收取的停車租金以及其它公共收益移交給業委會,存在違約行為,應該返還違約金。雙方協商未果,同年11月,業委會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100余萬元。

法院一審查看了第一屆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認為合同中對421個車位的停車收費標準,及歸屬進行了明確約定,車位租金扣除相關稅費和管理成本后,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而物業公司未依約收取租金,根據《合同法》規定,物業公司應向小區全體業主賠償應得租金收益損失。法院酌情認定物業公司賠償停車租金收入的30%。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向業委會支付車位租金損失約56萬元,同時返還公共收益9.9萬元。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今年3月,記者到該小區進行探訪。物業公司夏經理告訴記者,合同中是約定每個車位每月80元的租金,當年業委會是委托物業公司代收這筆車位租金,但公司考慮到周邊的行情以及業主們的經濟承受能力,每個月就只收了70元。夏經理認為,這些都是公共車位,也可以不收租金。

業主代表樊先生表示,物業公司既然簽訂了服務合同,就應該盡職盡責履行。

公共收益不公開 四業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市民朱某、蔡某、王某、唐某4人是武昌區美城清芷園小區的業主。在居住期間,因為物業公司從未公布過小區的維修基金使用情況和公共收益賬目,4人對公共收益賬目的情況產生質疑。

2018年,4人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公布2007年1月至2015年8月間,美城清芷園小區的公共收益賬目、公益賬戶交易明細及小區各項收支明細情況。二審,武漢中院最終支持了4位業主的訴求。

29日,記者來到了清芷園小區。小區的物業服務公示欄上,公布了2019年兩個季度的物業服務情況,公布日期分別為3月29日和7月 2日。根據服務情況報告內容顯示,物業中心將小區日常的保潔次數,綠化養護情況,公用設施維修養護等情況作出了詳細說明。同時,在公告欄中,物業中心公布了小區物業費的構成部分和各項服務的收費標準。記者未看見有該小區的公共收益賬目。

此后,記者隨機采訪了幾名業主。周女士告訴記者,這個小區的物業費不貴,平常有什么問題向物業反映他們會及時解決,所以對公共收益的開支也并沒有詳細了解過。另外幾名業主也向記者表示,小區一年會公布一次賬單,但沒有仔細查看過。

接著,記者來到了小區物業管理中心,向工作人員詢問小區公共收益賬單的公布情況。物業工作人員表示,小區的賬目都是物業經理在管理,他們不清楚,只能等經理次日上班了才能詢問。昨日記者致電該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說物業經理不在辦公室,無法告知具體賬目情況。

公共收益收支應半年公布一次

武漢市政協委員、北京市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春生說,小區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公共收益主要是指利用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如利用小區道路停車獲得的停車費;小區電梯、道旗、小區進出口道閘等公共區域和場所發布廣告產生的收益;小區公共區域出租場地產生的租金等。

他說,《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等信息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答復。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李春生說,按照《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李春生還建議,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是否及時規范公布公共收益情況應作為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業委會等級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大監督力度。(記者 王榮海 張理晶 孫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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