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東利潤分配權離不開法治保障

市場經濟基于法治,公司中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保障同樣依賴于法治。沒有法治的保障,中小股東的利潤分配勢必陷入“鏡花水月”般的尷尬

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下稱《解釋》)發布。《解釋》明確規定不得以章程、協議方式剝奪股東知情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

所謂利潤分配權,是指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盡管利潤分配權原則上屬于商業判斷和公司自治范疇,司法一般不應介入,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對此可以放任不管。在近年來公司內部權利沖突愈加凸顯、特別是大股東與中小股東因權益之爭引發的訴訟日益增多的現實背景下,《解釋》出臺就中小股東的利潤分配權保障予以適當司法干預,彰顯了依法保護處于弱勢地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司法價值導向,這對構建公司利潤分配的法治化新途徑意義重大。

“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對于現代公司的治理而言,股東利潤分配權的保障,始終是公司利益共同體的核心和關鍵。雖然近年來不少公司都注重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保護,但現實中中小股東利潤分配權淪為紙上畫餅時有發生。一方面,中小股東因為持股比例較低而沒有十足的話語權,給處于強勢地位的公司和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利潤分配權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司法救濟路徑狹窄,也讓中小股東權益受損時往往“投訴無門”。上述雙重因素相互疊加交織,導致中小股東的利潤分配權在事實上形同虛設。由于中小股東涉及的群體較多,一旦其利潤分配權得不到保障,就會產生更多群體性的糾紛,負面影響不容小覷。可見,依法保障公司中小股東的利潤分配權具現實針對性。

《解釋》以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為切入點,不但明確要求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等方式,實質性剝奪中小股東的法定知情權,否定公司以章程或協議方式實質剝奪其法定知情權的抗辯事由,而且還對其利潤分配權的保護指明了司法救濟路徑,為中小股東按照出資或股份比例請求分配公司利潤提供了法律依據,制度設計無異于為中小股東依法維權織密了法網,既解決了過去中小股東維護利潤分配權益中的諸多司法實務難題,又為平衡公司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設計了法律規范。

一言以蔽之,保障公司中小股東的利潤分配權,既需要公司的所有參與主體對法律心存敬畏,更需要司法適當的必要干預。在現實中不少公司參與主體法治觀念比較淡薄、公司中小股東利潤分配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情況下,《解釋》讓中小股東利潤分配權的保護有了更加明確具體的規范指引,契合了妥善處理公司股東權利糾紛的迫切需要,必能將公司內部的利潤分配沖突規范在法治軌道上,實現依法保護中小股東權利與促進公司發展的目的。(張智全)

關鍵詞: 分配權 法治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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