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無蓋 致人損害 誰之過?

來安縣人民法院日前對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原告盛某經過某路段,因窨井蓋缺失導致其受傷,某管委會疏于管理,應賠償給盛某各項費用9萬余元。

2016年2月10日晚間,盛某下班回家,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在某路段,在從機動車道駛入人行道的過程中,突然間前輪掉到中間無窨井蓋的窨井里,連人帶車摔倒當場昏迷,后被路人發現送入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20047元、誤工費20712元(150天×138元/天)、護理費9270元(90天×103元/天)、營養費3000元(60天×50元/天)、殘疾賠償金53872元(26936元/年×2年)、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1500元、鑒定費1600元、后續醫療費8000元,合計126801元,經醫保報銷4141元,實際為121860元。傷情恢復后,盛某就去當地管委會和城市基礎設施開發有限公司討個說法,吃了幾次閉門羹后,盛某一怒之下將某管委會和城市基礎設施開發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實際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某管委會作為事發路段窨井的實際管理人,在井蓋缺失后,未及時填補,亦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未盡到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路段并非城市基礎設施開發有限公司管理,所以不因有其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盛某駕駛非機動車從機動車道駛向人行道,掉到中間無蓋的窨井里,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自身也有一定過錯,同樣需要承擔部分責任。法院遂判決,要求管委會支付其部分醫療費用。

關鍵詞: 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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