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公布國家賠償新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16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84.74元。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74318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各級檢察機關自5月16日起,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

關鍵詞: 國家賠償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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