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販賣香煙 非法經營獲刑罰

曾某某、逯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證件的情況下,私自購進香煙欲予銷售,最終難逃法網。近日,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件,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逯某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18時許,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證件的情況下,雇傭被告人逯某為其駕車,攜帶從河南省溫縣購買來的硬盒利群(新版)香煙共2200條,欲往上海進行銷售,同年6月16日4時許途徑寧洛高速曹莊收費站被來安縣煙草專賣局當場查獲。經安徽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定,上述2200條硬盒利群(新版)香煙為真品卷煙。經安徽省煙草專賣局鑒定,上述2200條硬盒利群(新版)香煙價值共計308000元。另外,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證件的情況下,從河南溫縣購買硬盒利群(新版)香煙共2200條,進購價格合計260000余元,雇傭被告人逯某為其駕車運往上海予以銷售。被告人曾某某、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曾某某、逯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證經營卷煙,擾亂煙草市場秩序,經營額為56800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曾某某、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曾某某、逯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關鍵詞: 刑罰 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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