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細化節水措施 以法之力擰緊節水“水龍頭”

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天津市節約用水條例》進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條例》促進開源節流,增加細化了節約用水各項措施,進一步以法之力擰緊節水“水龍頭”。

天津是嚴重缺水型城市,人均水資源僅為全國的十分之一,節約用水對于天津具有極端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天津市水資源短缺的形勢更加嚴峻,每年都需要使用大量外調水,特別是地下水嚴重超采,已經形成了一個巨大的“漏斗”。

為了體現用水上的嚴格管理,《條例》明確,對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計量收費和階梯水價制度;對非生活用水戶采取計劃用水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制度;超計劃用水未采取措施的,節水主管部門應當約談其負責人,并可以限制其用水量;鼓勵對再生水的利用,規定城市綠化、路面清掃、車輛清洗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條例》還對地下水開采進行了嚴格控制。明確規定,在地下水超采區,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公共自來水管網使用地表水供水的地區,地下水資源費標準應當高于自來水的收費標準。

為增強懲戒力度,《條例》還提高了部分法律責任條款中的罰款幅度,特別在罰款數額上,上位法有規定的,均采取上位法規定罰款幅度的上限數額。(記者周潤健)

關鍵詞: 天津 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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