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懷疑妻子出軌暴打“情敵” 獲刑一年

懷疑妻子出軌男子暴打“情敵” 因故意傷害獲刑一年 2018-06-19 07:01 來源: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作者:陸增安 張菁

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訊(記者陸增安通訊員張菁)婚姻若蒙上不信任的陰影,不僅會傷害彼此,更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這不,家住江南區蘇圩鎮慕村的黃某榮,僅因懷疑妻子與他人有染,沖動之下就持鐵管暴打“情敵”,結果將自己送進了監獄。近日,江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行兇者黃某榮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江南區檢察院公訴人員指控,家住江南區蘇圩鎮慕村的黃某榮,因懷疑妻子與本村村民黃某某有不正當關系,于2016年10月22日19時許帶上兇器,到慕村村歐村坡歐村路口附近守候,待黃某某駕駛摩托車經過時,用鐵管擊打黃某某,待其倒地后,又繼續朝其頭部、身體、手臂等處擊打,致使黃某某全身多處挫傷,右橈、尺骨下段骨折。

經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同年12月31日,黃某榮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之后,黃某榮與被害人黃某某在公安機關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已賠償39000元。

據了解,黃某榮此前曾因犯搶劫罪,于1997年7月18日被原崇左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后又因犯脫逃罪,于2009年3月19日被鹿寨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20日刑滿釋放。

出獄后,黃某榮不思悔改,僅僅因懷疑妻子與黃某某有不正當關系,在案發當天持鐵管暴打“情敵”致其輕傷一級,2016年12月31日黃某榮被公安人員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去年1月14日由江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今年1月31日由江南區檢察院取保候審,2月13日由該院取保候審,5月8日由該院決定逮捕。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榮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而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黃某榮曾因犯搶劫罪、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4年11月20日刑滿釋放。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最后,江南區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針對此案,主辦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如發現夫妻中的一方出軌,另一方可通過掌握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以及一定的賠償。而一旦沖動,出現暴力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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