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價值無法認定起糾紛

——法官組織調解化矛盾

【案情簡介】2017年1月22日,云南盤宸環衛產業有限公司駕駛員汪某駕駛永善縣環衛和市容管理站所有的云CK6479號貨車行駛至永善縣溪洛渡鎮糧食局岔路口處時,與原告董某駕駛的云C8979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董某受傷以及手上佩戴的翡翠手鐲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當日,原告董某被送往永善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三天。后董某又到昆明等地進行治療,支付醫療費2872.50元。2017年3月1日,永善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汪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爾后,董某要求云南盤宸環衛產業有限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12172.5元,翡翠手鐲的損失11060元,合計23232.50元未果后訴至法院。

永善縣環衛和市容管理站辯稱,云CK6479號貨車在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當由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理賠。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于董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都沒有異議,但是對于董某要求賠償的財產損失即翡翠手鐲的損失11060元不予認可。

【竭力調解化矛盾】庭前,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董某向法院提交了全部證據材料,包括其在“樣樣好”國際珠寶商城購買該翡翠手鐲的收據以及手鐲的珠寶玉石鑒定書、手鐲編號條碼。在調解過程中,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欲對董某的翡翠手鐲價值提出司法鑒定,但又顧忌鑒定費用過高使得訴訟成本增加而僵持。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明了關于舉證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法律與情理對雙方當事人予以好言相勸。最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定于2017年5月20日前賠償原告董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共5735.18元,翡翠手鐲部分的財產損失10000元,共計15735.18元(已全部履行完畢)。

關鍵詞: 糾紛 財產 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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