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讓我買保險時說‘保險是靠山,有病保平安’,于是我每年支付3000元保費,圖的就是萬一遇到意外或風險,能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一些保障。可是如今真到時候又不理賠了,甚至直接單方面解約、退保……”11月13日,漯河市郾城區新店鎮冉口村54歲的竇國強告訴記者,自己在2017年7月份通過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銀人壽”)的一名業務員,投保了一份“金穗安康”保險,至今兩年交納保費6000元。今年8月份,他因病住院需要報銷時,保險公司突然下達了一份解約通知書、退還了保費,并告知他,他的合同已經被解除了。
這是怎么回事?背后有怎樣的隱情?
□東方今報·猛犸新聞記者王俊生見習記者孫曉永/文圖
事件講述:
投保兩年有病后卻被單方面退保了
據竇國強介紹,2017年7月份,身為保險業務員的同村村民蔡雪萍找到他,推薦他買一份農銀人壽的保險。這份保險屬于農銀人壽“金穗安康”險種,主要保疾病,最高保4萬,一年交3000元,交夠10年返本。
今年8月份,竇國強得腦梗住院,入院后他讓家人找保險公司報銷。沒想到,保險公司不但把保單收走了,還把已經交納過的6000元保費退了回來,并給他下達了一份“公司解約通知書”,但通知書上并沒顯示解約原因。后來詢問得知,由于竇國強2015年曾因中耳炎住院,且當初病歷上顯示有高血壓,所以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退保了。
“當初我是經過治療痊愈后出院的,自己平時并未發現有血壓高癥狀,醫生也沒給我用降壓藥。再說了,我投保時身體健康,生效的合同為何兩年后在需要報銷時卻被單方面解除了?可以這么隨意嗎?”對于農銀人壽的退保舉動,竇國強氣憤之余也十分不解,“如果我這次沒有生病呢?保險公司會不會還是一如既往地照常收取我每年的保費?”
“投保時公司無法甄別投保者是否有哪種疾病,只能靠投保者自身如實說明。我個人也認為保險公司這種做法不對,該理賠的不去理賠,找的理由太牽強。”采訪中,農銀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蔡雪萍告訴記者,按規定竇國強最多可退2000元左右,由于是鄰居關系,自己也沒少為其爭取,這才足額退回他的保費,“我只是一個業務員,很多事情也做不了主”。
險企解釋:投保人有高血壓投保時卻未如實告知
事情究竟為何?11月12日上午,記者電話聯系了農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趙琳經理。趙經理表示,因為竇國強在2015年住院時病歷顯示有高血壓,而其本人投保時并未向公司如實說明這一情況,“按照《保險法》上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生效兩年內,公司在調查時發現投保人有未如實說明情況時都有權解約合同”。
“說白了,竇國強并不是因為有高血壓被我們解約合同,而是因為他未如實告知。”趙琳稱,如果竇國強當初如實告知,即便有高血壓保險公司也不會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生效兩年后,即便發現有未如實告知的情況,公司同樣不會解除合同。
對此說法,竇國強并不認同。他認為,“投保須知”第7項顯示:在審核投保申請中,公司會要求投保人進行體檢等字樣,而實際上,農銀人壽在其投保時根本沒有進行體檢,更沒有人告訴他,“若是隱瞞了某某信息,保險公司有權在兩年內隨時解約”。
既然擔心投保人隱瞞身體狀況,當初為何不進行體檢?趙經理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到公司經營成本,“不可能對每個投保人都進行體檢,只有對達到一定保額的人員進行體檢。不進行體檢的,需要如實告知”。
回應爭議:險企方表示最好的方式就是走法律途徑
竇國強認為,投保時對方并未要求自己去體檢,也未對合同中的很多內容詳盡提醒,“我自己也不是醫生,無從判斷多年前一個診斷證明上的高血壓三個字意味著什么。而現在,保險公司卻憑著這么一件事直接退保,這是典型的規避風險。血壓高影響我的那份合同嗎?若如此,當初為什么不檢查一下?測量血壓基本都是免費的,也增加不了保險公司的成本啊!若是沒發現我當初曾被診斷出高血壓這件事,保險公司會不會隨便再找一個鼻炎、拉肚子之類的理由退保?”
“自從得病后從未見過保險公司的人,都是業務員和我們聯系。業務員當初只是強調,這錢比存銀行劃算,只要有病就能用。業務員當時確實詢問過我身體狀況,但只有短短一兩句話,我并不清楚購買這份保險哪些情況需要告知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一共42頁,密密麻麻都是字,而且很專業,對方根本沒有仔細講解,我們也不知道里面的蹊蹺,然后就簽字、交錢了。”采訪中,竇國強的妻子裴巧玲告訴記者,自己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在外地,小兒子正在上大學,以前自己在附近工廠打工,每月可掙2000元工資,丈夫在家照料4畝多地,日子還能過得去,“現在我只能在家照顧他,無法打工,地也沒法種了。他在醫院住了24天后,沒錢看病就出院了,我真不知道下一步該怎么辦!”
“這只是竇國強的個人說法!”趙經理表示,現在最好的方式就是走法律途徑,“比如,可以起訴保險公司”。
■聲音
“路人”說:一味地吹毛求疵、規避風險將影響行業公信力
采訪中,不少得知此事的人都表示很驚訝。他們中有不少人都為自己或家人購買過保險,印象中,投保前,業務人員通常會熱情介紹保險的各種好處,而在“風險”方面,卻避而不談或輕描淡寫。比如,兩年內保險公司可以隨時解約的相關條款,似乎就是一個套路,有很多可鉆空子的地方。
大家認為,保險真正的核心價值,在于出現風險時保險機構能挺身而出,雪中送炭,而不是吹毛求疵,規避風險,“若抱著后一種心態,不僅讓人難以接受,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整個行業的公信力”。
行業人士說:這種情況是由“寬進嚴出”的銷售模式導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險行業人士告訴記者,竇國強的遭遇是當前不少保險機構都默認的一種“寬進嚴出”銷售模式導致的。即銷售保險時,只談優勢,不談風險,甚至合同中包含的一些與投保人核心利益息息相關的內容,也不會明確告知。比如竇國強的保險合同中,關于兩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約、退保的細節就是如此。如果業務員不重點、詳細講解,投保人不可能在四五十頁的專業合同中看到這個信息,就算看到,也不一定理解里面的文字意味著什么。然而,出事后需要保險公司報銷費用時,問題就出來了,很多此前被忽略、淡化的東西都成了保險公司復查的重點,一旦有疏漏,他們就堂而皇之規避風險。
律師說:保險公司當初如未履行相關告知義務則無權單方面解約
河南匯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慧敏認為,保險合同中約定了相關的合同解除情形,即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投保人確實存在故意欺詐等情形,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該案中,保險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都是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告知。此外,保險條款中也有相關約定,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并作出解釋說明,否則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如果當初沒人就保險解除情形、免責條款履行告知義務,免責條款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就無權單方面解約、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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