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體報道,消費者到銀行存款,被銷售人員誤導購買了保險產品,引發關注。對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消費提示稱,個別金融機構、保險銷售人員的銷售誤導行為,影響行業形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在購買銀保產品時需要謹防以下三類銷售誤導行為:
一、混淆產品類型。以儲蓄存款、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或將保險產品宣傳為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機構共同開發的產品等,沒有如實向消費者說明所推薦產品是保險產品。
二、夸大產品收益。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進行虛假、夸大宣傳,或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等,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等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三、隱瞞產品情況。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比如隱瞞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提前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費用扣除情況,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
銀保監會表示,針對銀保產品銷售誤導行為,監管部門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消費者在購買銀保產品時,也要注意防范銷售誤導風險:
首先要確認銷售資質。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遵循相關監管要求并具有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銷售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建議消費者根據專區內公示信息,判斷銷售人員是否為銀行工作人員及其是否具備代銷保險業務相應資格。
其次要了解產品信息。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提供并提示其閱讀相關銷售文件,以請客戶抄寫風險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銷產品的風險,銷售文件應當由客戶逐一簽字確認。
此外,消費者還應積極配合“雙錄”。目前,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商業銀行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應在取得消費者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方式予以記錄。
據悉,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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